| 索 引 号: | CJZ023/2017-000179 | 信息分类: | 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17-03-13 |
| 文 号: | 昌州环发〔2017〕34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关于自治州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 ||
昌州环发〔2017〕34号
关于自治州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面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五阶段)》(GB18352.5-2013)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第五阶段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五标准),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力度,有效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公告》(【2016】第4号),现将自治州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油品升级进程,分阶段实施机动车国五标准。全州自2017年3月20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全州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均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全州自2018年1月1起,所有制造 、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均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二、根据《关于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告》(国环规大气【2016】3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新车的随车清单、信息公开及环保车型目录型式核查,根据上述实施时间要求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车辆,出具相应的环保核查凭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给予具有环保核查凭证的车辆办理落户手续。
三、机动车生产、进口、销售企业应当根据上述实施时间组织安排生产、进口、销售计划,按期停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有关维修技术信息;机动车销售企业须在销售场所明显处张贴本通告及公开承诺书,并在销售机动车时向消费者告知本通告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四、根据环境保护部、公安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第2号):“机动车排放检验周期应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免予安全检验上线检测的车辆不进行排放检验。”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督检查,对全州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车辆的,严格依法处罚,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车用燃油管理,推动油品升级,确保燃油质量。
六、机动车车主可通过国家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网查询车辆是否达到国五标准。
七、本通告自2017年3月20日起实施。
昌吉州环境保护局
昌吉州公安局
201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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