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昌吉州加强外埠转入机动车 环保准入管理的公告
| 索 引 号: | CJZ023/2017-000050 | 信息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16-12-16 |
| 文 号: | 昌州环发〔2016〕128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关于昌吉州加强外埠转入机动车 环保准入管理的公告 | ||
为贯彻《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环境保护部《关于明确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车辆标准促进二手车流通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6〕1322号)和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十条)要求,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内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相关车辆除外。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车辆是指黄标车和老旧车。依据环境保护部等6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30号),黄标车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老旧车原则上指未达到现行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车辆。
二、凡外埠转入我州的现阶段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均必须符合国四及以上标准。
三、环保部门负责外埠转入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型式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昌吉回族自治州公安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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