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3/2017-000036 | 信息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16-11-02 |
| 文 号: | 昌州环发〔2016〕112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关于转发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开展自治区 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的通知》的通知 | ||
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县市环保局、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规划建设环保局、昌吉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为确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昌吉回族自治州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顺利实施,进一步完善昌吉州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值、替代等措施,推进重点企业废弃危险化学品暂存库和处置能力建设,建立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管理体系。全面掌握我州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的种类和数量,摸清我州各行业化学品生产使用的有关基础信息。现将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开展自治区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的通知》(新环办发〔2016〕256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园区)环保局要高度重视,认真安排落实。主要领导亲自抓,安排专人负责,确保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县市(园区)环保局督促相关企业按照调查方案和统计报表要求,如实填报其所生产、使用的所有化学品的基本信息,对辖区内企业上报的数据认真审核,保证调查数据质量,做到调查全面,数据客观、真实、准确。
三、请各县市(园区)环保局严格按照我局印发的《昌吉州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工作方案》的工作要求及时间节点认真开展调查工作,按期高质量完成调查任务,于11月29日之前将企业调查表、调查情况说明及调查数据一并上报我局污控科。
联 系 人:李奕轩
联系电话:0994-2330270
传 真:0994-2357370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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