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环保局关于印发《昌吉州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 | CJZ023/2017-000033 | 信息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16-10-27 |
| 文 号: | 昌州环发〔2016〕110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印发《昌吉州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各县市环保局、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规划建设环保局、昌吉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环保局、昌吉州环境监测站、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各相关企业、各相关污染源在线设施第三方运维单位:
为规范自治州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应用管理,切实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在环境执法、污染减排等环境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环保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环保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昌吉州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了《昌吉州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县市、园区环保局将此通知转发至相关企业,并于2016年10月28日前上报此项工作联系人、辖区内各相关企业(包括第三方运维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马磊、于洋
联系电话:0994-2325310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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