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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环保局关于印发《昌吉州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0-27 10:50:16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CJZ023/2017-000033 信息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昌吉州环保局 发文日期: 2016-10-27
文  号: 昌州环发〔2016〕110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印发《昌吉州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环保局、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规划建设环保局、昌吉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环保局、昌吉州环境监测站、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各相关企业、各相关污染源在线设施第三方运维单位:

为规范自治州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应用管理,切实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在环境执法、污染减排等环境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环保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环保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昌吉州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了《昌吉州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县市、园区环保局将此通知转发至相关企业,并于2016年10月28日前上报此项工作联系人、辖区内各相关企业(包括第三方运维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马磊、于洋

联系电话:0994-2325310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