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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自治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8-05 18:14:42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000025/2016-000086 信息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环保局 发文日期: 2016-08-05
文  号: 昌州环发〔2016〕81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开展自治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工作的通知

昌州环发〔2016〕81号

关于开展自治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工作的通知

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县市环保局、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保局、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规划建设环保局,据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自治区和自治州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关于开展自治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工作的通知》(新环办发〔2016〕149号)要求,我局制定了《自治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在全州范围内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提高环境风险防控能力,确保环境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

各县市、园区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督查督办力度明确专人负责。按照《方案》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自查应急工作年度任务,制定排查治理方案,扎实完成排查治理专项工作任务。

二、认真开展排查治理,落实主体责任,确保辖区环境安全

各县市、园区环保部门要认真学习《突发环境事件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等环境应急管理规定,夯实环境应急基础工作。要结合《大气污染防治计划》、《水污染防治计划》和《土壤污染防治计划》等要求,以涉重金属、涉危险废物、涉危险化学品企业、饮用水源地、工业园区、尾矿库企业、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和风险管控区域土壤等为重点,全面组织开展辖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结合实际组织辖区企事业单位开展环境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工作,对发现后能够立即治理的环境安全隐患,要求企事业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治理,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危害的环境安全隐患,要求企事业单位制定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现场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要对辖区所有应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的企事业单位和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情况进行排查,督促其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的要求,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督查已备案的企事业单位及时开展回顾性评估或预案修订,并务必于2016年9月30日前完成此项工作。

三、做好总结和排查治理结果报送

各县市、园区环保部门要根据《方案》和排查治理情况,认真组织填报《企事业单位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表》、《垃圾填埋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表》、《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表》、《工业园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表》和《重大风险等级单位主要风险源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建立重大风险源(重大风险等级单位)数据库,应对辖区重大、较大风险等级单位进行逐一现场核查,做好环境风险防范,确保万无一失。请于9月20日前和10月10日前将附表1-6及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纸质件及电子件)报州局监测监察科,附件中第五项工作内容应单独进行总结,总结材料于10月10日前报州局监测监察科。

我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县市、园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抽查。

(联系人:吴晓冬,朱亚,联系电话:09942357370,2333549兼传真,邮箱:604909864@qq.com )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