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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相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7-01 17:13:49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000025/2016-000080 信息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环保局 发文日期: 2016-07-01
文  号: 昌州环发〔2016〕67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进一步明确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相关事宜的通知

昌州环发〔2016〕67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相关事宜的通知

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县市环保局,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保局,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为确保自治州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尽早发挥作用,推进全州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项目验收、联网和运行管理工作,保障自动监控系统监测数据准确可靠,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1、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要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州环保局负责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权限下放至各县市(园区)环保局,各县市(园区)环保局应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方案》开展非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工作。

2、根据《昌吉州环保局关于对污染物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的通知》(昌州环发〔2016〕53号)文件要求,请相关单位在2016年7月30 日前按要求完成辖区未验收的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

二、工作程序及职责划分

1、重点污染源企业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调试、联网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责任环保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填写验收申请表,提交有关材料。(国控企业向州环保局提出申请,州环保局为责任单位;非国控企业向各县市(园区)环保局提出申请,各县市园区环保局为责任单位)

2、责任环保部门收到书面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3、符合条件的由企业委托责任环保部门所属监测机构进行比对测试,在收到委托30日内出具比对监测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不符合的向企业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再申请验收。

4、责任环保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环境监察和监控中心等相关单位组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组(以下简称验收组),召开现场验收会,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核查形成验收意见。

5、验收合格的,国控企业由州环保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非国控企业由各县市(园区)环保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并报州环保局备案。验收合格后,纳入日常监督管理。验收不合格的,由责任环保部门向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

6、企业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后,在90日内必须完成验收。

三、其他事项

1、为减轻企业负担,自2016年6月20日起,免去企业在线验收相关费用。我局将在年底根据各单位开展验收情况,以经费划拨形式向相关单位进行补助。

2、为确保自动监控系统验收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此项工作责任到人,请各县市园区环保局于2016年7月5日前将此项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各一人及联系方式报到州环保局。

3、自2016年6月20日起,州环境监测站、州环境污染监控中心、各县市(园区)环保局等相关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在线验收相关费用。

联 系 人:马 磊

联系电话:0994—2325310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