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25/2016-000041 | 信息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机构: | 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16-05-04 |
文 号: | 昌州环发〔2016〕35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自治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昌州环发〔2016〕35号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自治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县市环保局、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保局、新疆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规划建设环保局:
现将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环发﹝2016﹞12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为做好我州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工作,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建设项目总量指标来源管理工作
1、阜康市、昌吉市、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疆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属于排污权交易试点范围,辖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含新建项目)均采用排污权交易方式,通过购买有偿取得总量指标。
2、昌吉州辖区内的所有火电项目和建有企业自备电厂的项目(含新建项目)均需采用排污权交易方式,通过购买有偿取得总量指标。
3、除上述两条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一是从所在县市排污权总量指标中无偿划拨,二是总量指标不足时通过排污权交易方式购买。排污权总量指标主要来源于政府预留储备排污权和已建成投运的现有企事业单位在“十三五”期间进一步采取减排措施后形成的富余排污权指标,在“十三五”初期可以来源于2016年减排项目预计减排量,替代削减方案须在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前落实到位。
二、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管理制度
1、根据自治区环保厅的工作安排部署,做好辖区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即排污权)管理平台的动态管理工作。记录建设项目名称、编号、总量指标需求与来源、区域排污权使用情况等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2、各县市、园区环保局应于每季度5日前将上一季度审批的火电、钢铁、水泥、造纸、印染行业逐个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信息,及行政区内其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汇总情况(表格待环保厅制定统一格式后下发)上报州环保局环评科。
联系人:张汉平
电子邮箱:278020116@qq.com
电 话:0994-2352652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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