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25/2015-000094 | 信息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发布机构: | 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15-03-25 |
| 文 号: | 昌州环发[2015]33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关于做好2015年度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 ||
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县市环保局,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环保局、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规划建设环保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州排污费征收管理,促进排污费依法、足额、全面征收,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全面推行排污费全程信息化软件的通知》(新环办函[2014年]480号)精神,我局对排污费全程信息化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经过努力,现已基本建立排污费全程信息化网络,具备开展全程信息化工作条件,为做好我州2015年度排污费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申报登记工作,建立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库
各县市、园区环保局负责排污费征收工作的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规定,对本机构负责征收的排污单位按月或者按季开展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并建立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库,掌握排污单位生产工艺、生产装置、污染治理设施、产排污节点、主要污染因子等基础信息。
二、规范排污收费程序,全面推行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工作
2015年我州排污单位全部纳入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范围,所有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实行网络化管理。各县市、园区环保局要在月或季度终了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登记工作,收到申报登记材料后20日内下达《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并向社会进行公告。要严格按照规定开展排污费征收工作,规范文本必须实现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生成、打印和记录管理,解缴入库的银行对账信息等要及时录入。对未实行全程信息化管理征收排污费的,排污单位可以拒缴。
三、加大排污收费力度,坚决打击排污收费中存在的违法行为
对排污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申报,或申报情况与实际不符的,由负责其排污费征收管理的环境监察大队责令其限期补报。排污单位逾期拒不申报或者申报情况依然与实际不符的,负责其排污费征收管理的环境监察大队可根据掌握的实际情况直接下达《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并依法报请主管环保部门予以处罚。
请各县市、园区环保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做好排污申报和排污费征收工作,我局将适时对此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全州通报,同时列入我州环境保护工作考核指标。
联系人:马维雄
联系电话:13565646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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