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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5年昌吉州环保系统学习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3-24 11:50:11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000025/2015-000092 信息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环保局 发文日期: 2015-03-24
文  号: 昌州环发[2015]29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印发《2015年昌吉州环保系统学习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县市环保局、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保局、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2015年昌吉州环保系统学习培训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有关安排部署,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15年昌吉州环保系统学习培训工作实施方案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5年3月24日

附件:

2015年昌吉州环保系统学习培训工作实施方案

今年是新《环保法》颁布实施的第一年,为适应新形势下环保工作新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州环保系统学习培训工作力度,规范环境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进程,不断拓宽培训渠道,提升培训层次,创新培训方式,扩大培训覆盖面,着力提升环保队伍建设水平,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环保法条学习为基础,以举办各类专题培训班为主,以环保援疆培训、调训、专题讲座为辅,以自治区级举办各类业务培训为补充的原则,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学习方式,不断强化环保干部的培养和锻炼,努力铸就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服务优、形象好”的环保队伍。

二、工作目标

紧密围绕自治州环保中心工作,以加强环保队伍建设,提高环保干部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为目标,通过不断加强环保法条学习和干部教育培训,为自治州环保事业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三、工作任务

(一)专题培训(7期)

1、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专题研修班。举办2期,35人/期,学制15天,4月份、8月份选派。第一期培训对象为州环委会各成员单位相关领导、各县市(园区)分管环保工作领导;第二期培训对象为自治州环保系统领导干部。培训地点: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由州环保局宣教科组织实施。

2、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题培训班。举办1期,40人/期,学制15天/期,7月份选派。培训对象为州、县市(园区)环保局领导及业务骨干、乡镇环保工作站站长。培训地点:福建省公务员培训中心。由州环保局宣教科组织实施。

3、昌吉州在线监测设施现场教学培训班。举办1期,培训对象为各县市环境监察、监测以及负责第三方在线监测管理人员,培训地点:各县市(园区)。由州环保局法规科(监察监测科)组织实施。

4、昌吉州总量减排、环评审批培训班。举办1期,6月份举办,80人/期,培训对象为各县市负责总量减排和环评审批的分管领导、业务负责人;全州各县市重点减排企业环保专干,培训地点:昌吉市。由州环保局环评科组织实施。

5、昌吉州环境监察及应急管理培训班。举办1期,5月份举办,70人/期,培训对象为全州环境监察人员、应急管理人员。培训地点:昌吉市。由州环境监察支队组织实施。

6、昌吉州环境监测业务培训班。举办1期,7月份举办,120人/期,对象为全州环保系统环境监测业务骨干及参加年度继续再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地点:昌吉市。由州环境监测站组织实施。

(二)环保法条学习

按照《昌吉州环保局关于开展环保法条学习的通知》(昌州环发〔2015〕3号)有关安排,坚持并落实在每月工作例会上,由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分别进行授课;在每周行政审批联审会上,由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分别进行授课。各县市(园区)环保局参照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各组织实施单位要制订详细的培训工作计划,提前做好所承办培训班的安排部署。各县市(园区)环保局要根据《2015年度昌吉州学习教育培训工作计划表》,合理安排有关人员参加培训,确保培训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要严格按照计划办班,认真履行办班审批程序,开班前须事先请示局领导同意后方可开班。培训任务结束后,由州环保局宣教科统一出题,进行培训学习效果测试,考试成绩在全系统通报。结果运用按照《昌吉州环保局关于开展环保法条学习的通知》(昌州环发〔2015〕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类培训班不得以赢利为目的,要规范办班收费,收费性培训班不得超标准收费。同时,培训组织实施单位要在规定的培训经费范围内,精打细算,尽量减轻参训人员的负担。

(四)各组织实施单位要加强培训班管理,严肃办班纪律,在培训班结束7日内,组织实施单位要将学员考勤手册、培训工作总结等有关资料报州环保局宣教科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