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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木萨尔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矿产违法案件典型案例报告
发布日期: 2021-10-01 11:16:03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一、基本案情

2021年3月,吉木萨尔县自然资源局根据专家评审通过的2020年矿山储量核实报告,发现有疑似超深越界开采的矿山企业,县自然资源局将疑似矿山企业线索移交我大队调查核实,我大队立即联系当事人吉木萨尔县红山子建材有限公司二工镇建筑用砂石料厂相关负责人,并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吉木萨尔县红山子建材有限公司二工镇建筑用砂石料厂是于2013年正式挂牌出让的,于2014年正式投入生产,并办理了相关合法采矿手续,采矿许可证有限期限为2014年2月12日至2020年7月12日,后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州自然资源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精神,将该公司采矿许可证延续三个月至2020年10月12日,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再未继续生产,根据储量核实报告数据,当事人吉木萨尔县红山子建材有限公司二工镇建筑用砂石料厂,在吉木萨尔县二工镇红山子砂石料厂矿区范围外东侧开采0.38万立方的砂石料(吉自然资立(矿)[2021]2号),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属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

二、处理结果

经调查,当事人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违法事实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吉木萨尔县自然资源局会审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2、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4.1万元,并处违法所得20%的行政罚款0.82万元,共计4.92万元。

2021年4月29日,吉木萨尔县自然资源局向当事人吉木萨尔县红山子建材有限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自然资罚(矿)字[2021]2号),当事人已于2021年5月19日将行政处罚款共4.92万元上缴至自治区财政厅罚没款专户。

三、案件解析

(一)案件分析

吉木萨尔县红山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建厂,根据专家评审通过的2020年矿山储量核实报告,发现疑似存在超深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吉木萨尔县红山子建材有限公司二工镇建筑用砂石料厂,在吉木萨尔县二工镇红山子砂石料厂矿区范围外东侧开采0.38万立方的砂石料,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属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

(二)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三)执法易错点

本次案件为审查矿山储量核实报告发现的矿产违法案件,通过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确定了当事人越界开采的开采量。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没收违法所得,据当事人称,采挖出的戈壁料通常是以10元/立方米出售,但并不能出具相关具体出售票据,因此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我大队向吉木萨尔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了《价格认定协助书》,委托其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标的物的价格进行了认定,最终以我县市场均价10.67元/立方米进行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1万元。

对越界开采的地段进行治理恢复,根据职责分工,已向向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生态修复科出具建议书,建议由其科室督促当事人对现场进行了治理恢复。

吉木萨尔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202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