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2.《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
3.《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9〕24号)
二、收费范围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
1.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2.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
三、收费标准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9〕24号)
1.按财综〔2009〕24号中规定的全疆各地、州、市和县(市)的等别标准。2.使用存量(原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的,不缴纳此项费用。
昌吉回族自治州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等别标准 | 十二等 | 十三等 | 十四等 | 十五等 |
收费标准(元/平方米) | 20 | 16 | 14 | 10 |
县市名称 | 昌吉市 | 阜康市 | 吉木萨尔县、呼图壁县、玛纳斯县 | 木垒县、奇台县 |
四、减免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对口支援地区土地出让收入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减免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新财综〔2022〕48号)
1.在对口支援受援地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建设产业聚集园区、引进产业项目的,对于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一律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2.土地优惠政策执行时间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政策解释:1.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是指,使用国土变更调查确定的现状城市,建制镇用地范围外,“三区三线”划定中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以及符合单独选址条件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
2.戈壁荒滩和未利用地的地类认定,根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确定为内陆滩涂(0506)、盐碱地(2304)、沙地(2305)、裸土地(2306)、裸岩石砾地(2307)
五、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122号)
1.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统一由市、县财政部门通过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进行调库处理。
2.市、县财政部门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手续时,填写一份“更正(调库)通知书”(一式六联),第一联由市县财政部门留存备查,第二至六联送同级国库。“更正(调库)通知书”中,“原列事项”预算科目为“103014898 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级次为市级或县级;“现列事项”预算科目为“1030133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级次为共享(中央30%,省级70%)。
3.国库办理调库手续后,将加盖国库业务转讫章的第四、五、六联“更正(调库)通知书”退同级财政部门。
4.市、县财政部门将收到的第四联“更正(调库)通知书”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第五联送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第六联留存本单位作为记账凭证。
5.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市、县人民政府已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有效凭证(更正调库通知书)后,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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