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0号),进一步优化委托行政职权事项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方便群众办事,自2026年4月8日起,启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昌吉回族自治州)”。
一、“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昌吉回族自治州)”仅限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0号)中,委托的自治区级自然资源行政职权业务中使用,包括以下行政职权事项:
(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资质)
(二)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批(乙级资质)
(三)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具体矿种由自治区主管部门发布)
(四)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具体矿种由自治区主管部门发布)
(五)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具体矿种由自治区主管部门发布)
(六)矿业权登记(具体矿种由自治区主管部门发布)
(七)古生物化石进出境审批(仅限于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
(八)古生物化石发掘审批(仅限于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外发掘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
(九)建设项目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审批
(十)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
(十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与委托矿种一致);
(十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验收
二、适用范围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昌吉回族自治州)”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行政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附:“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昌吉回族自治州)”样式

202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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