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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关于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第十一项整改任务销号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2-12-13 18:42:35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根据《昌吉州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验收销号工作办法(试行)》(昌州环督察〔2022〕3号)和《昌吉州贯彻落实自治区 兵团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验收责任分解方案》(昌州党办字〔2022〕29号)的要求,秉持“整改一个、销号一个、验收一个、公开一个”的原则,我州已完成第十一项整改任务整改工作,现按要求予以公示:

一、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

矿区生态恢复及土地复垦与任务目标差距较大。昌吉州自然资源部门未按《昌吉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要求,对县市规划执行情况开展中期评估;应在 2020年完成城市周边50%矿业权灭失矿山的治理恢复工作,目前仅完成了43处,尚有 242处未完成治理。

二、整改措施

1.编制《昌吉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和各县市矿产资源规划,同时开展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的终期评估工作,在执行《昌吉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 年)》和各县市矿产资源规划中期时,开展规划执行情况的中期评估工作。

2.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标准,指导各县市完成辖区内历史遗留采坑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工作,并通过行业专家审查。

3.各县市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恢复计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4.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充分运用各类优惠政策,组织开展试点,引导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历史遗留采坑的恢复治理。

三、责任单位

各县市党委、政府

四、整改情况

(一)一是《昌吉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已于12月1日在昌吉州人民政府官方网正式发布。二是各县市、准东经济开发区矿产资源规划已编制完成,已评审待公开发布。三是《昌吉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和各县市及准东经济开发区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的终期评估报告均已完成。四是已将对县市开展中期评估纳入《昌吉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中,后续将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在规划执行中期,开展对各县市规划执行情况的中期评估。

(二)制定了可行性方案。各县市按照相关标准、规范,针对未完成治理恢复的历史遗留采坑,编制完成了治理恢复方案并通过了专家评审,做到“一坑一方案”。

(三)各县市根据自身财政状况,尽可能的安排资金用于历史遗留采坑的治理恢复,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恢复计划,并有序推进。截止202212月,各县市已完成和启动168处历史遗留采坑恢复治理工作,其中治理137处、转型利用13处、启动治理恢复18处。

(四)一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2〕70号已公开发布,发布前州自然资源局多次调研和建议,该政策的出台将为社会资本参与历史遗留采坑的恢复治理工作提供坚强支撑,为全州、各县市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带来机遇。二是开展试点工作,快速推进政策落地生根。5月6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项目试点工作征求意见的通知》发至州自然资源局,提出在昌吉市开展试点工作,州自然资源局结合实际,经充分考虑后,推荐选择呼图壁县为自治区开展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项目试点工作的县市,州自然资源局将为试点工作方案提供全面支持

五、验收结论

2022年12月9日,昌吉州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州生态环境局、工信局等相关人员一行6人组成验收小组,按照《关于印发<昌吉州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验收销号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昌州环督察〔2022〕3号)要求,对昌吉市、阜康市、呼图壁县、玛纳斯县、吉木萨尔县、奇台县、木垒县完成自治区兵团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第十一项整改任务整改情况,进行了核查验收。验收组认为该项整改任务已按照整改方案整改目标、整改措施、完成时限等情况完成了整改工作,建议此项整改任务通过验收。

按照《关于印发<昌吉州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验收销号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昌州环督察〔2022〕3号)要求,现将自治区兵团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第十一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向社会公示,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和联系地址,于2022年12月19日前邮寄或直接送昌吉州自然资源局,以送达日期为准,邮寄的以邮戳为准(邮政编码:831100),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时间:2022年12月13日至12月19日。

投诉电话:0994-2345264


昌吉回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局

2022年12月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