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规划条例》行政裁量权基准
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规划条例行政裁量权基准 | ||||||||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责任单位 | 处罚裁量基准 | |||||
法规、规章名称 | 条款 | 内容 | 主管部门 | 行使处罚权的单位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
1 | 《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规划条例》 | 第四十六条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不停止建设和逾期不拆除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并强制拆除;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的单项工程总造价10%以下的罚款: (一)在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的整体搬迁或者改造的城中村内违法修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居住小区内私搭乱建、侵占公共空间的; (三)在城市道路两侧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四)在沿街两侧或者公共地带、绿地放置电话亭、书报亭和其他构筑物的。 |
自然资源局 | 轻微违法行为 | 经查证,违法行为人主动配合并自行拆除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违法行为 | 经查证,违法行为人不停止建设和逾期不拆除的 | 查封施工现场并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
经查证,违法建设工程不能拆除,违法行为人主动配合的 | 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 |||||||
严重违法行为 | 经查证,违法建设工程不能拆除,违法行为人不配合、妨碍执法的 | 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工程造价100万以上的3%,工程造价50-100万元的5%,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下的7%) | ||||||
2 | 《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规划条例》 | 第四十七条 |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采取改正措施能够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一)超越道路红线的; (二)侵占现有或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绿地、城市广场、体育场地、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公共事业用地的; (三)占压城市主干管线的; (四)影响城市消防、防洪、抗震的; (五)严重妨碍国防设施、测量标志、文物保护的; (六)侵害规划确定的微波通道、通信、机场净空、高压供电走廊的; (七)与规划确定的使用性质不符,通过整改仍不能达到规划要求的; (八)临时性建(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 |
自然资源局 | 轻微违法行为 | 经查证,能够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并处工程造价5%罚款,逾期改正的的并处工程造价7%罚款 | |
一般违法行为 | 经查证,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 限期拆除 | ||||||
经查证,违法建设工程不能拆除,违法行为人主动配合的 | 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 |||||||
严重违法行为 | 经查证,违法建设工程不能拆除,违法行为人不配合、妨碍执法的 | 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工程造价10%罚款 | ||||||
3 | 《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规划条例》 | 第四十九条 | 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配套设施建设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建设;逾期未建设的,处应建配套工程总造价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 自然资源局 | 轻微违法行为 | 经查证,违法行为人主动改正,进行配套设施建设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违法行为 | 经查证,违法行为人承诺限期改正,进行配套设施建设的 | 责令限期建设 | ||||||
严重违法行为 | 经查证,违法行为人不配合、不进行配套建设或承诺期限逾期未建设的 | 处应建配套工程总造价3倍罚款 | ||||||
4 | 《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规划条例》 | 第五十条 | 建设单位未在项目建设现场和不按照许可内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的,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自然资源局 | 轻微违法行为 | 经查证,违法行为人不存在主观过错,且主动立即设置公示牌的 | 不予罚款 | |
一般违法行为 | 经查证,违法行为人承诺改正但改正期限逾期的 | 处5000元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经查证,违法行为人拒不改正的 | 处10000元罚款 | ||||||
5 | 《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规划条例》 | 第五十一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实施建设行为的,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补办相关手续,并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自然资源局 | 轻微违法行为 | 经查证,违法行为人不存在主观过错,且主动立即停工并补办手续的 | 处5000元罚款 | |
一般违法行为 | 经查证,违法行为人停止施工,但未补办相关手续的 | 处10000元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经查证,违法行为人拒不停工也不补办手续的 | 处20000元罚款 | ||||||
6 | 《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规划条例》 | 第五十二条 | 施工单位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在收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后继续施工的,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施工合同约定价格1%以上3%以下的罚款。 | 自然资源局 | 轻微违法行为 | 经查证,违法行为人继续施工不超过3天的 | 处施工合同约定价格1%罚款 | |
一般违法行为 | 经查证,违法行为人继续施工3-7天的 | 处施工合同约定价格2%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经查证,违法行为人继续施工超过7天的 | 处施工合同约定价格3%罚款 | ||||||
7 | 《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规划条例》 | 第五十三条 | 规划编制、建筑设计、勘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分别处以合同约定的城乡规划编制费、建设工程设计和测量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工作或者建设工程测量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编制城乡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进行建设工程测量的; (三)采取修改地形图和标注虚假尺寸及其它隐瞒真实情况,编制城乡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进行建设工程测量的; (四)对未取得规划条件或者违反规划条件内容编制规划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进行规划放线的; (五)设计图纸内容与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不符的。 前款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已依法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议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自然资源局 | 轻微违法行为 | 经查证,违法行为人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编制城乡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进行建设工程测量的,或者设计图纸内容与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不符的;对未取得规划条件或者违反规划条件内容编制规划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进行规划放线的 | 处合同约定的城乡规划编制费、建设工程设计和测量费1倍罚款 | |
一般违法行为 | 经查证,违法行为人采取修改地形图和标注虚假尺寸及其它隐瞒真实情况,编制城乡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进行建设工程测量的 | 处合同约定的城乡规划编制费、建设工程设计和测量费1.5倍罚款,弄虚作假情况严重的,建议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严重违法行为 | 经查证,违法行为人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工作或者建设工程测量工作的 | 处合同约定的城乡规划编制费、建设工程设计和测量费2倍罚款,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相关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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