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前置范围
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三、法律援助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具体可以登录12348新疆法网(新疆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查询申请条件并下载申请材料。咨询电话:12348。
四、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五、应当提供的申请材料
(一)自然人提交以下材料
1.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有第三人的,增加一份(被申请人或第三人每增加一个,应增加一份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死亡公民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除应提供申请人签字(盖章)的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外,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4.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如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文书复印件;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对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曾经向行政机关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对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交因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的证明;
5.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证据;
6.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有其他证据材料的,可一并提供;
7.复议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申请人公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增加一份;
2.申请人是企业的,应当提供加盖申请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其他部门颁发的依法成立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
3.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除应当提供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外,还需要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律师代理的,还应提交律师所公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5.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如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文书复印件;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对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曾经向行政机关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对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交因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的证明;
6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证据;
7.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有其他证据材料的,可一并提供;
8.复议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规范性文件。
前述所列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七、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1.邮寄申请,邮寄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中山路街道健康西路113号昌吉回族自治州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联系电话:0994-2350181 邮编:831100。
2.当面申请,请联系工作人员,联系电话:0994-2350181。
3.互联网渠道申请,请登录行政复议服务平台,点击“申请复议”,实名注册后,按提示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网址:https://xzfy.moj.gov.cn/。
八、办理期限
案件办理期限60日,情况复杂的可延长30日,属于中止情形的案件,中止期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九、接待时间
周一至周五: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夏季上午10:00-14:00,16:00-20: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办理行政复议咨询点及办公地址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机构名称:昌吉回族自治州司法局(具体负责承办行政复议案件)
办公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中山路街道健康西路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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