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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 2026-07-05 18:51:23 来源:昌吉回族自治州司法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主管部门事项名称设定和实施依据行政检查标准
1昌吉回族自治州国防动员办公室对城市和经济目标人民防空建设的监督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0年9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城市建设中贯彻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和执行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情况;
   (二)重要经济目标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和工程技术措施的情况;  
   (三)重要经济目标应急抢险抢修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中“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梳理本领域现有的行政检查标准并于2025年6月底前公布”之规定,因国家人防办尚未发布行政检查标准,故“行政检查标准”栏暂为空缺。
2昌吉回族自治州国防动员办公室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维护管理的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部门规章】《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2024年9月1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4号,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负责,并接受发证机关以及生产地点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维护管理等开展检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开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监督检查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中“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梳理本领域现有的行政检查标准并于2025年6月底前公布”之规定,因国家人防办尚未发布行政检查标准,故“行政检查标准”栏暂为空缺。
3昌吉回族自治州国防动员办公室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中“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梳理本领域现有的行政检查标准并于2025年6月底前公布”之规定,因国家人防办尚未发布行政检查标准,故“行政检查标准”栏暂为空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