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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昌吉回族自治州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5-02-28 10:44:31 来源:昌吉州司法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办法》是自治州人民政府2025年政府规章的重要立法项目,经相关单位认真调研论证和反复讨论修改,目前形成了《昌吉回族自治州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现根据《立法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将有关意见或建议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于2025年4月1日前反馈昌吉州司法局。

联系电话:0994--2340608

传 真:0994-2340626

邮 箱:547502078@qq.com

附件:《昌吉回族自治州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2025年2月27日


昌吉回族自治州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涉企行政检查,遏制乱检查,保护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提升行政监管效能,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涉企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执法单位对企业等市场主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命令、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的检查。

州域内行政执法单位开展涉企行政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规范原则】涉企行政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规范、必要适当、信息可溯的原则。
  第四条【部门职责】州、县级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领导,建立涉企行政检查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涉企行政检查中的重大问题。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本级行政执法单位实施涉企行政检查的协调和监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部门联合监管的统筹和协调。
  数字化发展部门负责涉企行政检查数据的收集、监测和分析。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涉企行政检查制度、制定涉企行政检查方案;上级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执法单位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理清检查事项】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实行清单管理。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并动态调整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上级行政执法单位已经制定行政检查清单的,行政执法单位可以根据本辖区具体情况,细化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行政检查事项要按照权责透明、用权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布,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

第六条【计划外无检查】涉企行政检查实行计划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结合日常监督、专项工作等实际情况,于每年1月31日前制定行政检查计划,向社会公布,并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应当依照行政检查计划实施,因落实上级部署、处理特殊情况等确需开展行政检查的,应当经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批准后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报备。

针对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和本区域、本行业的突出问题,就特定事项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单位应当制定具体检查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实施。

投诉举报处理、问题线索核查、交办转办、案件查办等不列入计划管理。

第七条【信用等级监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结合监管对象所属行业领域、信用状况、风险程度等因素,区分等级、范围、频次,实施差别化行政检查。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应当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重点监管;对风险较低、信用良好、三年内未被行政处罚的检查对象,可以实行一般监管。
  第八条【扫码入企】涉企行政检查实行数字化备案监测。执法人员在对企业等市场主体实施现场行政检查前,应当落实“扫码入企”,并按照相关规定实施现场检查。
  司法行政、数字化发展等部门通过“扫码入企”备案、行政执法监测点反馈等方式,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相关数据的归集、分析和监督。

第九条【跨部门联合监管1】严控入企检查人员数量,优化“综合查一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推行简单事项“一表通查”。

第十条【跨部门联合监管2】同一行政执法单位在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实施现场检查的,应当统筹安排、合并进行。不同层级的行政执法单位联合实施的现场检查,由上级行政执法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跨部门联合监管3】多个行政执法单位在同一个月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现场检查的,实行跨部门综合检查,由市场监管部门确定牵头单位统筹协调、联合实施。

涉及多个部门、监管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的检查事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梳理、公布实施综合检查的事项清单,明确组织、参与实施的行政执法单位以及相关检查要求等。
  第十二条【检查方式1】行政执法单位要合理确定行政检查方式。能够合并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重复检查。能够联合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多头检查。能够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

 第十三条【检查方式2】涉企行政检查可以采用听取情况说明、询问有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抽取样品等现场检查方式,也可以采用遥感监控、在线监测等非现场检查方式。
  行政执法单位实施涉企行政检查,可以依法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工作,可以邀请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执法单位要求1】行政执法单位在涉企行政检查中,应当加强对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宣传,指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鼓励采用表单等形式将检查事项的具体要求进行固定,形成检查事项标准化清单。清单可以提供给检查对象,便于其落实相关要求。
  行政执法单位在检查结束后,可结合检查情况通过“扫码入企”平台向被检查市场主体发送信用风险提示书、法律风险提示书。

第十五条【执法单位要求2】实施现场检查前,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掌握检查对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备案等基本信息,提高现场检查效率。

第十六条【执法单位要求3】实施涉企行政检查,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没有法定依据,不得采取要求特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要求】涉企行政检查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实施现场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执法辅助人员可以依法开展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等涉企行政检查的辅助性事务。有统一服装和标志标识的,执法辅助人员在从事辅助性事务时应当穿着统一的服装,佩戴统一的标志标识。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加强对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执法辅助人员从事辅助性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行政执法机关承担。

第十八条【检查结果运用】涉企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需要予以改正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行政检查结束后,应当将现场检查的相关情况及时告知检查对象;发现应当立案处理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执法监督】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实施涉企行政检查的监督,通过公布监督电话、征求意见、满意度调查等多种方式听取检查对象和社会各界的意见。行政执法单位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应当包括涉企行政检查的相关内容。
  司法行政部门通过案卷评查、执法评议、数据监测分析、监测点反馈等方式,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的监督。发现涉企行政检查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的,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