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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昌吉州公证机构公证员助理管理办法》 《昌吉州公证机构结对帮扶工作办法》《昌吉州 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 执行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2-14 17:21:04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各县(市)司法局:

现将《昌吉州公证机构公证员助理管理办法》《昌吉州公证机构结对帮扶工作办法》《昌吉州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昌吉州司法局

2022年2月11日

昌吉州公证机构公证员助理管理办法

为规范对公证员助理的管理,提高公证员助理的整体素质,保证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公证员助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公证员助理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由公证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条件考核聘用,在公证机构从事协助公证员办理公证的事务辅助人员。

公证机构应当坚持按需设岗、结构合理、总量控制、职责明确的原则,科学设置公证员助理岗位,积极从公证员助理中培养、推荐公证员。公证员助理总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执业公证员人数的三倍,一名执业公证员配备公证员助理最多不得超过四名。

公证机构将公证员助理姓名、照片等基本信息片在公证机构醒目处集中公示。

二、担任公证员助理的条件

(一)担任公证员助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二十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4.昌吉市庭州公证处、昌吉市公证处公证员助理应具有法律专科学历或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其它县市公证处公证员助理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

5.在公证处实习三个月以上,掌握必要的法律基础知识和公证业务知识,熟悉办证程序;

6.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受实习期限制,可以担任公证员助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助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吊销公证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的。

(三)申请公证员助理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公证员助理申请表;

2.聘用合同;

3.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公证处实习鉴定;

5.本人不属于公证员禁止性规定情形的书面承诺。

公证员助理经公证处推荐,报主管司法局核准。主管司法局自收到申请公证员助理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报州司法局备案。

三、公证员助理的职责

(一)公证员助理的岗位要求:

1.遵守职业道德,勤奋敬业,有工作责任心;

2.自觉遵守所在公证处的规章制度,服从、接受公证员及相关负责人的指导、监督;

3.在公证员指导下,协助公证员从事公证业务及相关事务辅助性工作;

4.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勤奋好学,不断提高工作能力;

5.协助公证员在资料收集、核对、调查核实等环节把好关,确保公证质量。

(二)公证员助理协助公证员办理下列辅助性公证事务:

1.解答有关公证业务咨询;

2.指导当事人填写公证申请表,接受公证当事人委托代书申办公证的有关材料;

3.审核公证当事人的资格及其提交的证明材料、制作谈话笔录;

4.调查取证;

5.立卷归档;

6.其他公证事务辅助工作。

(三)公证员助理协助公证员办理公证事务,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证程序规则》等规定,不得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私自收取公证费或索取、收受当事人财务;不得以给付回扣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四)公证处、公证员均不能委托公证员助理履行公证员职责。公证员助理不得独立开展公证业务、出具公证文书。

四、公证员助理的监督管理

(一)公证员助理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由所在公证处制定考核标准,对公证员助理的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工作态度、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二)公证员助理年度工作考核与公证员年度执业考核同时进行。公证员助理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其进行为期三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公证事务辅助性工作。

(三)公证员助理因辞职、转岗、解聘等原因不再从事公证事务辅助性工作的,公证处应在十日内向主管司法局备案。

(四)公证处应当加强对公证员助理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履行好以下管理职责:

1.制定公证员助理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公证员助理的执业行为;

2.指派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较好的公证员对公证员助理进行指导;

3.定期组织公证员助理学习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业务知识,支持鼓励公证员助理参加公证业务培训学习;

4.积极鼓励公证员助理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5.建立公证员助理档案。

(五)公证员助理因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责任,导致公证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公证处依法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助理追偿部分赔偿费用。

附件:昌吉州公证行业公证员助理登记表

附件:

昌吉州公证行业公证员助理登记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民 族 籍 贯 政治面貌

毕 业

时 间 参加工

作时间 健康状况

法律职业资格获证情况 有何特长

学历

学位 毕业院校

系及专业

入职时间 实习时间

简历

呈报单位意见

核准单位意见

填表人:

(注:此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于核准单位、一份留存于呈报单位、一份报州司法局备案。)

昌吉州公证机构结对帮扶工作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结对帮扶 推动法律服务资源队伍向欠发达地区延伸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司通〔2021〕35号)文件精神,根据公证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针对各县市公证处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帮扶主体

昌吉市庭州公证处、昌吉市公证处公证员、有丰富经验的公证员助理(至少具有三年以上公证处工作经验)。

二、帮扶对象

昌吉市庭州公证处帮扶吉木萨尔县公证处、奇台县公证处;

昌吉市公证处帮扶阜康市公证处、呼图壁县公证处。

三、帮扶时间

每家公证处年度帮扶时间不少于12周。公证员帮扶时间计入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时间。

四、帮扶方式

派驻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到所帮扶县(市)公证处现场工作。

五、帮扶内容

(一)指导帮扶公证处提高办证质量,强化文书质量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规范公证文书档案管理。

(二)人才储备和培养。帮助提升帮扶地公证员素质,协助培养公证员助理。

(三)规范内部管理。帮助公证处健全各项制度。

(四)党的建设。

六、帮扶目标任务

(一)解决帮扶地公证处“一人处”的问题。

(二)帮扶地公证处公证员业务能力素质有明显提升;办证质量有明显提高。经综合抽卷评估帮扶地公证处办证质量较帮扶前有明显改善。

(三)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各类制度起到了较好的公证质量保障作用和风险防控作用。

(四)帮扶地公证处至少有三名助理以上,确保公证处后继有人。

(五)帮扶地公证处党的建设进一步加强,《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区公证和司法鉴定行业党的领导 提高公证和司法鉴定公信力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司通〔2021〕19号)得到较好落实。

(六)强化利民便民。落实自治区办理公证“最多跑一次”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确保2022年底,帮扶地公证处全面推行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制度,能够运用信息手段核实的事项,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对于当事人能够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且不需要核实的公证事项,以及法律关系简单的公证事项,大幅压缩出具公证书的时限。

七、帮扶总体时限

帮扶不定年度时限。帮扶公证处认为达到目标即可向昌吉州司法局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即可解除帮扶。

昌吉州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

及出具执行证书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证机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工作,督促指导公证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公证服务质量,提升行业公信力。结合公证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及《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申请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

当事人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涉及第三人担保的债权文书,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反担保人,下同)承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担保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二、受理

公证机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属于《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受理范围。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指派承办公证员,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要求该公证员回避,经查属于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应当回避,公证机构应当改派其他公证员承办。

公证机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除需要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向当事人进行告知外,还应当重点告知下列内容:

(一)申办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后果;

(二)债权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程序、期限和举证责任;

(三)债务人(包括担保人)对债权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提出异议的程序、期限和举证责任。

公证机构告知上述内容可以采用告知书、询问笔录等方式,书面告知应当由当事人签名。

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在全国公证管理系统录入办证信息。

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者补收手续。

三、审查

公证机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除需要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外,还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债务人(包括担保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是否明确,债务人(包括担保人)对做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是否清楚;

(二)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包括担保人)对债权文书的下列给付内容是否无疑义:

1.债权债务的标的、数额(包括违约金、利息、滞纳金)及计算方法、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2.债务为分期履行的,对分期履行债务的强制执行的条件和范围的约定。

(三)对核实债务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的方式所作的约定是否明确。

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除需要按照《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外,还应当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债权人提交的已按债权文书约定履行了义务的证明材料是否充分、属实;

(二)向债务人(包括担保人)核实其对债权文书载明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以及债权人提出的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的主张是否属实。

公证机构在出具执行证书前,对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的事实进行核实时,当事人对核实方式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方式核实;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可以依据《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第九条的规定自行决定核实方式。

债务人履约、公证机构核实、当事人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承办公证员应当制作工作记录附卷。

执行证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在申请执行标的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可以应债权人的要求列入申请执行标的。

四、审批

由承办公证员拟制公证书,连同被证明的文书、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及核实情况的材料、公证审查意见,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公证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被指定负责审批的公证员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审批重大、复杂的公证事项,应当在审批前提交公证机构集体讨论。讨论的情况和形成的意见,应当记录归档。

五、出具公证书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文书以给付为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务履行方式、内容、时限明确;

(四)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五)债权人和债务人愿意接受公证机构对债务履行情况进行核实;

(六)《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证机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可以要求当事人在债权文书、询问笔录和告知书上捺指印;

2.债权文书涉及股权、不动产的,以查阅登记机构档案的方式进行核实;

3.信函核实宜采用国家邮政机构寄送的方式;

4.电话(传真)核实宜以录像、录音的方式保全核实过程;

5.当事人对债权文书中的修改、补充内容应当记载在债权文书中或者另行订立补充条款,不得以载入询问笔录代替。

公证机构制作的公证书正本,由当事人各方各收执一份,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制作若干份副本。公证机构留存公证书原本(审批稿、签发稿)和一份正本归档。

公证书出具后,可以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机构领取,也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由公证机构发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收到公证书应当在回执上签收,签收即视为送达。

六、不予办理公证和终止公证

公证机构除了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八条不予办理公证的规定及第五十条终止公证规定外,若出现以下情形的,公证机构不予出具执行证书:

(一)债权人未能对其已经履行义务的主张提出充分的证明材料;

(二)债务人(包括担保人)对其已经履行义务的主张提出了充分的证明材料;

(三)公证机构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完成核实;

(四)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当事人就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