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有关健全行政机关行政诉讼工作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关于推动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活动常态化制度化的意见》和《自治区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推动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活动常态化制度化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工作实际,就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出庭应诉和旁听庭审工作的重要意义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明确要求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也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政府工作人员旁听人民法院庭审活动纳入了创建指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行政机关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和依法履职的具体表现。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常态化是强化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和考查的重要措施。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常态化制度,是全面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高行政机关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行政机关规范行政执法活动,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意义,抓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和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工作制度的落实。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要求
(一)应当出庭应诉人员的范围
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通知或案件属于本意见第二条第二款“应当出庭应诉的案件范围”的,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工作人员同时出庭应诉。
1.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被诉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2.行政机关相应工作人员,指被诉行政机关中具体行使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可以视为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
3.行政机关负责人确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同时应委托行政机关相应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二)应当出庭应诉的案件范围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1.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
2.涉及面较广、社会高度关注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的案件,如农村集体土地或城市房屋征收、补偿案件等;
3.原告十人以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
4.人民政府就自然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裁决案件;
5.造成公民死亡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行政赔偿案件;
6.因撤销、吊销行政许可导致企业停产停业或公民丧失生活主要经济来源而引发的行政争议案件;
7.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8.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抗诉的行政案件;
9.人民法院书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
10.被诉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三)出庭应诉的职责
1.开庭前,要熟悉《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中关于庭审程序、诉讼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了解案件基本事实,熟悉起诉状、答辩状、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质证意见、最后陈述词等相关材料;
2.开庭审理过程中,要遵守法庭规则,自觉维护法庭秩序;要积极参与法庭调查、辩论等庭审活动,必须就案件情况进行陈述、答辩,特别要对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同时,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组织开展的调解、和解工作。
3.案件审结后,要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认真研究、落实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三、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活动常态化工作要求
(一)旁听庭审国家工作人员范围
旁听庭审的人员为全州各级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基层组织(村委会、居委会)、人民团体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旁听庭审案件范围
旁听庭审的案件主要选择由州、县(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社会影响较大、且对国家工作人员具有法治教育意义的案件,包括: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行政执法人员渎职侵权案件、贪污受贿刑事案件,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及其他重大案件。
(三)旁听庭审的方式和要求
1.网络观看庭审视频。各单位利用中国庭审公开网(网址:http://tingshen.court.gov.cn )、中国普法网(网址:http://www.legalinfo.gov.cn)、中国法律服务网(网址:http://www.12348.gov.cn)等平台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观看庭审视频。各单位结合工作职能和法治教育要求选择适合国家工作人员观看的案件庭审视频,每年至少组织全体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集中观看1次。观看结束后要组织干部职工召开座谈会、撰写心得体会,切实发挥旁听庭审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2.现场旁听庭审。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每年至少组织州直、县(市)直部门领导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代表到现场参加1次旁听庭审活动;各级国家机关可对接本地人民法院,组织本单位人员旁听与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密切相关案件的审理;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涉及的部门要与审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接,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现场旁听庭审。
四、建立健全出庭应诉和旁听庭审工作机制
(一)沟通协作制度
州、县(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工作联系,建立健全沟通协作机制,明确工作联络员负责以下事宜:定期向人民法院了解本地区行政诉讼案件的负责人出庭应诉、审理等情况的信息及被诉行政机关落实采纳司法建议书的情况,并对被诉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政应诉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交流分析,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实际效果;沟通确定适合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旁听的案件类型、旁听时间、旁听人数等,确保旁听庭审活动常态化制度化。
(二)备案通报制度
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在生效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的30个自然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备基本案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法院裁判文书、整改落实等情况。被诉行政机关为县(市)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备。被诉行政机关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诉讼案件,向上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报备。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对辖区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各单位组织本单位人员观看旁听庭审视频或现场旁听庭审后,应当及时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书面报备案件性质、观看/旁听时间、参与人数、参与的领导干部等情况。
(三)监督考核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行政应诉和旁听庭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生效裁判文书履行率、司法建议落实情况和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未按要求落实相关工作任务的,扣除相应分值。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考核权重占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年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应当达到规定的比例,对连续两年达不到全州平均比例的,取消当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评优资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未达到规定比例的,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而主要负责人未出庭的、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的,庭审结束后未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备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的,适当扣分;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适当加分。
(四)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行政机关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机关负责人无正当充分理由不按规定出庭应诉、在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严重失职行为的;对本机关行政败诉案件反映出的问题不进行整改的;拒不履行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因不依法行政、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导致败诉的案件,司法行政机关要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涉嫌违纪违法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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