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昌吉州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部门:
1、玛纳斯:
地址:玛纳斯县凤城西路85法院综合楼6楼司法局基层科。
电话:0994-6669951;传真:0994-6653236;
邮箱:344719360@qq.com;
2、呼图壁
地址:呼图壁县东风大街n16号司法局基层科。
电话0994-4502817;传真:0994-4502149;
邮箱:1543829275@qq.com;
3、阜康
地址:阜康市新运路1036号政法大楼七楼司法局基层科。
电话:0994-3226148;传真:0994-3229092;
电子邮箱:834807320@qq.com;
4、木垒:
地址:木垒县人民北路司法局基层科。
电话:0994-4827728;传真:0994-4822156;
邮箱:1477570674@qq.com
5、奇台
地址:奇台县城南新区麦香中街司法局基层科。
电话:0994-7213370;传真:0994-7213376;
邮箱:136652469@qq.com
6、昌吉市:
地址:昌吉市长宁南路与石河子路交汇国土资源大厦三楼基层工作管理科。
电话:0994-2527393;传真:0994-2527396;
电子邮箱:835465485@qq.com;
7、吉木萨尔:
地址:吉木萨尔县文化西路司法局基层科。
电话:0994-6735360;传真:0994-6912140;
邮箱:1637203619@qq.com
二、投诉事项范围: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的;(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三、投诉处理程序:
1.立案阶段: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取证,调查终结写出调查报告,并根据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给予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决定;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给与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决定书;
5.执行阶段:作出给与处罚决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办理执行手续;
6.反馈阶段:反馈投诉人;
四、依法受理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四十二条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的;(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五、不予受理理由: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1、投诉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解决的;
2、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完毕,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投诉的(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除外);
3、投诉事项与被投诉人执业行为没有直接关系的;
4、投诉事实不清,投诉人不能提供、拒绝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的;
5、匿名投诉且未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无法查明事实的;
6、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职权管辖的。
对于不予受理的法律服务投诉,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投诉人说明理由,并做好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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