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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 行政处罚权限及依据
发布日期: 2020-08-14 20:49:45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吉州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 行政处罚权限及依据

一、行政处罚

(一)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ƒ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

(二)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ƒ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执业的处罚。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

(三)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ƒ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执业的处罚。 = 4 \* GB3 \* MERGEFORMAT ④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类别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行政法规

《法律援助条例》

国务院

2003.7.21

2

政府规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6.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