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 行政处罚权限及依据
昌吉州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 行政处罚权限及依据
一、行政处罚
(一)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
(二)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执业的处罚。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
(三)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执业的处罚。 = 4 \* GB3 \* MERGEFORMAT ④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
类别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施行日期 |
1 |
行政法规 |
《法律援助条例》 |
国务院 |
2003.7.21 |
2 |
政府规章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2006.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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