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政采决〔2026〕1号
一、项目编号:SSQYZB05-2026010
二、项目名称:昌吉州农作物精准识别“一张图”上图入库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武汉珈和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汤逊湖北路6号东湖高新区大学科技园创业公寓1栋10楼整层
法定代表人:冷伟 电话:15392772014
被投诉人1: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地址:昌吉市南公园西路235号
被投诉人2:新疆盛世乾元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昌吉市长宁路聚龙城11楼1111室
相关供应商:新疆疆天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成交供应商)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武汉珈和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新疆盛世乾元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就“昌吉州农作物精准识别‘一张图’上图入库项目”(项目编号:SSQYZB05-2026010)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6年8月1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6年8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本机关已将《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等相关当事人,并在规定时间内收到被投诉人提交的情况说明。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本项目开标过程中,代理机构(新疆盛世乾元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严格遵循招标文件要求及有关视频演示承诺约定,在项目评审环节未发起“视频会议”环节,导致我司无法提交评分标准里面要求的原型视频文件,剥夺我司针对本项目评分标准对应评分项举证、展示机会,丧失公平公正性,违反项目评审相关规定,本次评标结果不能作为有效评审结论。
经核实,磋商文件评审细则第5项:“系统实施方案演示与可验证性:①系统原型截图、原型视频或可访问的演示环境 ”,仅明确要求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交原型截图、原型视频或可访问的演示环境作为评审依据,未将现场集中系统演示列为法定评审必经程序、未约定磋商小组负有组织集中演示的强制性义务,该条款仅约定提交的材料类型,并未创设评标现场视频会议作为材料提交渠道。磋商文件评分项约定提供原型截图、原型视频或可访问的演示环境三项其中之一即可得分,磋商文件并未设置评标阶段组织线上视频会议接收原型视频的评审程序。代理机构电话答复属于供应商口头咨询答复,不属于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不产生变更评审程序的法律效力。本项目磋商小组依据各供应商递交的原型截图响应文件,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评审标准开展独立评审。同时,参与该项目评审的全部供应商(含投诉人)均提交了原型截图响应文件并全部取得了对应分值,不存在影响投诉人公平公正的行为及结果。磋商小组按已递交材料评审,无义务增设视频评审程序,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六条:“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规定,磋商小组以磋商文件以及供应商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作为评审依据,未增设采购文件之外的评审程序,不存在违反评审相关规定以及程序违法情形,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投诉事项2:项目评审专家或代理公司(新疆盛世乾元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开标环节,未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导致我司核心加分证明材料未有效呈现,违背公平公正原则,损坏我司合法权益,本项目最终评审结果存在严重的偏差。
经核实,评审专家逐一审阅了全部供应商提交的系统原型截图、原型视频或可访问的演示环境等佐证资料并独立开展评审工作,未增设、删减、变更评审指标与评审标准。本项目磋商小组成员全部从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电子评标系统日志显示各位专家独立登录系统、查阅响应文件、逐项打分、电子签名确认,未发现干预、串通以及其他违背公平公正评审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的规定。现有投诉证据材料不能证实磋商小组存在未依法独立评审的违法情形,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投诉事项3:中标供应商(新疆疆天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填报从业人员数量与2026年3月,2026年6月中标项目公布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前后不一致,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经核实,根据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2025年兵团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2022年兵团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名单的通知》(兵工信企业〔2025〕63号)及“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公示信息均可证实,该企业属于中型企业。成交供应商新疆疆天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社保缴费明细、劳动合同台账、员工花名册等证明材料,佐证其从业人员数据变化属于企业业务变化带来的正常人员流动,不同项目填报的从业人员数值虽有变动,但均未超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并不影响其为中型企业的既定事实。且该企业划型结论真实无误并未错误享受中小企业价格扣除优惠,对本项目评审、成交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申明为中小企业,或者不属于中小企业而刻意预留份额项目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成交供应商存在主观虚构企业规模、伪造申报材料的情形,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以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机关依法驳回投诉。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
2026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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