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政采决〔2026〕3号
一、项目编号:CJZFCG-GK-2026049
二、项目名称:昌吉州中医医院基于集成平台的核心业务系统升级改造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智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软件园二期观日路24号404单元
法定代表人:梅国赠 电话:13606007304
被投诉人1:昌吉回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昌吉市宁边西路231号
相关供应商:新疆众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交供应商)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智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昌吉回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昌吉州中医医院基于集成平台的核心业务系统升级改造项目”(项目编号:CJZFCG-GK-2026049)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6年8月3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6年9月2日依法予以受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本机关已将《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等相关当事人,并在规定时间内收到被投诉人提交的情况说明。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中标价格精准贴近异常低价法定红线,采购代理机构及评审委员会未依法启动审查程序。
经核实,根据《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 2 号)规定,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的三项量化标准为: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报价平均值 50%、低于次低报价50%、低于最高限价45%。案涉项目最高限价664万元,45%对应金额为298.8 万元,中标人报价300万元高于该阈值;同时结合全部投标报价分布,另有两家本地企业报价处于 300 万元- 335 万元区间,中标报价亦不满足“低于平均值 50%”“低于次低报价 50%”的情形,未触发法定强制审查条件。同时,根据招标文件第 28.1.11 条第(4)项规定“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应当启动审查程序,《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上述规定中“评标委员会认为”的表述表明,该条款的适用以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作出“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诚信履约”的主观认定为前提,属于评审委员会的专业裁量范畴,而非一旦报价接近量化阈值即自动触发的强制性义务。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综合评估了全部投标文件,并未形成该报价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判断,故未启动质询程序。该行为属于评审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评审裁量权的范畴,不构成程序违法,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关于专家独立评审的规定。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投诉事项2:昌吉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未对中标人信创能力进行实质核查
经核实,案涉招标文件对国产化要求的实质性响应条件为提供加盖公章的承诺函,并未将第三方适配认证证书列为投标必备材料。中标人已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国产化适配承诺函,通过符合性审查符合采购规则,不属于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承诺具备履约支撑,投诉人主张虚假承诺缺乏事实依据。强制节能产品主张缺乏依据且超出投诉范围,该事项未在质疑阶段提出,超出投诉事项范围,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二十条“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范围”的规定。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以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机关依法驳回投诉。
鉴于本项目中标金额相对采购预算最高限价降幅较大,为依法保障财政资金使用安全和项目履约质量,防范低价低质风险,本机关在依法作出上述处理决定的同时作出行政指导建议,提出如下监管提示:
一是压实履约前主体责任。采购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医医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等规定,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对中标供应商新疆众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履约能力、响应招标文件的方案、实施进度安排及成本构成的合理性作进一步核实,重点核查其投标文件中关于系统集成、接口对接、国产化适配、数据迁移等承诺是否具备真实、可行的履约支撑;并应当将上述核心承诺以合同附件形式予以固化,明确履约标准、技术指标、分阶段验收节点及违约责任,厘清接口对接的义务边界与费用承担主体。
二是依法严格组织履约验收。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国家有关标准及招投标文件的约定,对项目的功能实现、性能指标和国产化适配情况分阶段组织履约验收,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测评,验收结果形成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或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当依法追究中标供应商的违约责任,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书面报告本机关。
三是持续加强后续监督管理。本机关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规定,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后续监督检查。如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采购人、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恶意串通、违法转包分包、履约不实等违法违规行为,本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
202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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