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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4-09-19 21:08:10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昌政采决〔2024〕8号

一、项目编号:CJZFCG-CS-2024053

二、项目名称:昌吉州人民医院办公家具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九兴辉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建国西路76号统一美居建材城北-2-13#16#(76区4丘90栋)

法定代表人:王某谋            

被投诉人1:昌吉州人民医院

地址:昌吉市延安北路303号

被投诉人2:昌吉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昌吉市宁边西路与世纪大道交汇处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新疆九兴辉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关于对昌吉州人民医院办公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JZFCG-CS-2024053)中标、成交候选人等事项,向昌吉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了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已按政府采购投诉程序提起投诉,我局于2024年9月4日受理。

投诉事项1:第一成交候选人新疆新广立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不属实,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列明的第6、7、8、9、14、15项标的物,所填制造商均为新疆新广立科技有限公司,经查询新疆新广立科技有限公司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查询不到该单位关于生产制造许可的相关信息,新疆新广立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备生产加工资格。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我局已将《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并在规定时间内收到被投诉人提交的情况说明。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核实,投诉人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国发〔2024〕11号)文件要求,投诉事项中涉及的6项标的物均不在目录范围内。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缺乏法律依据,依法驳回投诉。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