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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和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1-2022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8-05 16:50:29 来源: 昌吉州财政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自治区集中采购工作,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发挥集中采购规模优势,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财库[2019]69号)等有关规定,现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1-2022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进行修订、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集中采购目录范围

在原有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基础上增加10个品目,增加的品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序号

品目名称

编码

备注

货物

A


通用设备

A02


计算机设备及软件

A0201


计算机软件

A020108


1

应用软件

A02010803


专用设备

A03


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A0325


2

交通管理设备

A032502


3

安全、检查、监视、报警设备

A032504


纺织原料、毛皮、被服装具

A07


被服装具

A0703


被服

A070301


4

制服

A07030101


工程

B


5

装修工程

B07


修缮工程

B08


6

房屋修缮

B0801


7

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修缮

B0899


服务

C


信息技术服务

C02


8

软件开发服务

C0201


9

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

C0202


金融服务

C15


保险服务

C1504


财产保险服务

C150402


10

其他财产保险服务

C15040299

仅限于农业保险服务:农业种植业保险服务、养殖业保险服务等;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关于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1.凡列入自治区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及工程,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2.政府采购预算要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同时,注重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引导作用,体现优先采购本国产品、节能产品、环保产品,以及支持自主创新、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

3.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应准确完整,严禁超标准采购,未按要求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4.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要单独编列政府采购预算,采购类别填写“服务”类,并按政府采购程序实施。

(二)执行时间

1.目录调整范围执行时间自2022年1月1日实施。

2.其他有关要求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




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