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调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
近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新疆财政厅联合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印发通知,按照最高上浮幅度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限额(定额)标准。
通知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继续按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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