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
搜本站
搜索
昌吉州检察院2016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信息公开报告
发布日期: 2016-03-02 13:43:09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根据自治州财政局《关于做好2016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昌州财预〔2016〕2号)有关规定,现将昌吉州人民检察院2016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信息公开如下。

一、部门(单位)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能

根据昌州党办[2008]9号文件,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领导自治州所属县、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1、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2、依法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领导自治州所属县、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贯彻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4、对危害国家安全以及其它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5、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渎职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自治州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6、依照法定的级别管辖范围,对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7、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8、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9、对自治州各县、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认为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对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10、对自治州各县、市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并纠正错误决定。

11、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12、对自治州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宣传工作;负责自治州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13、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向立法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法和司法解释建议;指导自治州检察机关理论研究工作。

14、负责自治州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同自治州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

15、依照有关规定,协同自治州党委主管部门管理和考核本级院的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协同自治州党委主管部门、县、市党委管理和考核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本级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建议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本级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及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6、组织指导自治州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17、规划和指导自治州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指导自治州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和信息工作。

18、负责其他应当由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23个,即:办公室、政治部、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监督处、公诉处、监所检察处、民事行政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挂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办公室的牌子)、职务犯罪预防处、法律政策研究室(挂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牌子)、检察技术处、监察处、检务督察室、行政装备处、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案件管理办公室、政治部干部处、政治部宣传处、政治部教育处、反贪污贿赂侦查处、反贪污贿赂综合指导处、反贪污贿赂局大要案指挥中心办公室;3个派出机构:昌吉监狱检察室、昌吉劳教所检察室、州看守所检察室。

(三)人员编制

总编制数121名,其中:行政编制113名(含州综治办抽编1名),工勤编制8名,行政在职人员108人。

公务用车编制26辆,实有公务用车24辆。

二、2016年部门预算公开

(一)收支总体情况

按照全口径预算的原则,昌吉州检察院2016年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支总预算1826.93万元。

收入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

支出预算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支出、国防支出、公共安全支出、教育支出、科学技术支出、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节能环保支出、城乡社区支出、农林水支出、交通运输支出、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商业服务业等支出、金融支出、援助其他地区支出、国土资源气象等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粮油物资管理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预备费、其他支出、债务还本支出、债务付息支出、债务发行费支出等。

(二)关于昌吉州检察院2016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根据自治州财政局《关于下达昌吉州本级预算单位2016年部门预算的通知》,2016年昌吉州检察院收入预算为1826.9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1826.93万元100%,比上年预算数持平政府性基金预算0万元、上年预算数一样

(三)关于昌吉州检察院2016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2016年昌吉州检察院支出预算为1826.9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预算1826.93元,比上年预算数1332.22万元增加(减少)494.71万元,主要原因是项目支出预算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一样

(四)预算支出主要内容

昌吉州检察院基本支出预算1826.93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494.71万元,增长37.13%%。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工资调高所致具体明细包括(明细到项):工资福利收入1167.96万元,商品和报务收入319.89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收入339.08万元。

项目支出预算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0万元

(五)2016年昌吉州检察院财政拨款支出预算公开

昌吉州检察院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1826.93万元, 其中:

人员经费1507.04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医疗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补助、助学金、奖励金、个人农业生产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等。

公用经费319.89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等。

三、2016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

2016年昌吉州检察院“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总额为78.2万元,比2015年预算安排增加12.4万元(详见附表【4】),主要原因是我单位办案用车领增大,相应的公务车运行费用也增加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

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项目支出没有安排,是主要原因是我单位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十条规定,压减因公出国(境)经费

(二)公务接待费预算

公务接待费预算安排3.8万元,比2015年预算安排持平。主要用于因公务原因发生的基本接待支出。2016年预计接待批次32批,接待人数250人。公务接待费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的预算支出不得高于上一个年度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安排74.4万元,比2015年预算安排增加12.4万元,增长了20%,只要原因是办公、办案用车较频繁较多,费用增加,公务车运行费用于公务用车的运行所必须的维修、保险、燃料等支出

昌吉州检察院一般公务用车实有数24辆,预算安排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74.4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办公、办案用车较频繁较多,费用增加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2016年,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319.89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18.87万元,增长59.13%。主要原因是人员的增加,办公办案活动量增加所致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6年,本单位单位政府采购预算47.2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29.98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17.57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底,昌吉州检察院占用使用国有资产总体情况为5020.99万元:其中:

1.房屋12525.86平方米,价值3379.68万元。

2.车辆24辆,价值610.62万元;其中:一般公务用车9辆,价值162万元;执法执勤用车14辆,价值409.62万元;其他车辆1辆,价值39万元。

3.办公家具价值73.96万元。

4.其他资产价值956.73万元。

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1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2016年部门预算安排购置车辆经费(或安排购置车辆经费 万元),安排购置5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五、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指由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财政拨款数。

二、一般公共预算:包括公共财政拨款(补助)资金、专项收入。

三、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包括专户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是教育收费)、其他非税收入。

四、其他资金: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五、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商品和服务支出(定额)。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六、项目支出: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州本级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七、“三公”经费:指州本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八、机关运行经费: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

附表:昌吉州检察院2016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信息公开报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