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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信息】昌吉州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信息公告(4月) 
发布日期: 2025-04-30 17:23:19 来源:昌吉州公安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64号令)相关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的: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现公告以下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昌吉州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明细(4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