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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昌吉州禁止饲养烈性犬名录和 大型犬标准》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3-12-20 19:21:29 来源:公安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根据《昌吉回族自治州养犬管理办法》规定,昌吉州公安局昌吉州农业农村局广泛征集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昌吉州禁止饲养烈性犬名录和大型犬标准》,现予以公布

一、禁止饲养烈性犬名录

1.比特犬2.美国斯塔福郡梗3.阿根廷杜高犬4.巴西菲拉犬5.土佐犬6.意大利卡斯特罗犬7.中亚牧羊犬8.高加索犬9.藏獒10.意大利纽波利顿獒犬11.波尔多犬12.牛头獒犬13.罗威纳犬14.杜伯文犬15.马士提夫獒犬16.拳师犬17.秋田犬18.比利时特佛伦犬19.荷兰牧羊犬20.德国牧羊犬21.法国狼犬22.萨阿路斯猎狼犬23.川东猎犬24.弗兰德牧羊犬25.牛头梗26.纽芬兰犬27.爱尔兰猎狼犬28.阿富汗猎犬29.威玛猎犬30.比利时马里努阿犬31.波索尔犬32.圣伯纳犬33.大白熊34.大丹犬35.昆明犬36.俄罗斯黑梗37.凯丽蓝梗38.英国斗牛犬39.灵缇40.寻血猎犬。

除上述40种犬只外,还包括具有上述品种血统的杂交繁衍犬,以及由公安局和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其他烈性犬。

二、禁止饲养的大型犬标准 

犬体高(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超过60厘米以上或者体长(自两耳连线中点沿背部到尾根处的距离)90厘米以上的犬只为大型犬。

三、其他事项

1.盲人、肢体重残人士等饲养、携带导盲犬和扶助犬的除外。

2.烈性犬名录和大型犬标准由公安会同农业农村根据实施情况依法适时予以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3.本通告自202411日起施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公安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