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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页面: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依申请公开事项须知
发布日期: 2020-09-30 11:37:26 来源:昌吉州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书面提出申请。推荐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在“昌吉州人民政府网”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下载、打印。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实行实名制。申请政府信息,应同步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如无特殊情况,公民应提供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组织提供相应证照或批准成立文件的复印件。

四、行政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身份信息或申请内容、联系方式不明确等情况,行政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2.形式要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的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不同情形做出答复,主要有:

(1)所申请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所申请信息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范围,但经检索没有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档案、复议材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所申请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对可以公开部分,提供给申请人或告知其获取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9)所申请公开信息,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前述第七款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除外),告知申请人因其申请公开的信息需要加工、分析,不予提供。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其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4.所申请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5.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出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可以不予处理并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