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财政管理部门,州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强州本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昌吉州科技局与财政局联合修订《昌吉州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昌州科字〔2025〕26号)。现将修订后的《昌吉州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昌吉州科学技术局 昌吉州财政局
2026年4月20日
昌吉州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升全社会研发投入水平,支撑新疆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建设,打造全疆新质生产力策源地,设立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发挥引导带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由州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产业发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及应用、创新平台建设及创新体系建设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项目安排,包括补助、奖补、奖励、购买服务、拨投结合、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等形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引导建立科技创新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面向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创新需求,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具体使用原则如下:
(一)聚焦重点,优化配置。围绕昌吉州重点产业发展需求,聚焦前沿优势领域及重大技术创新,突出目标导向,强化前瞻性、战略性、系统性、带动性布局,加强对产业科技创新全链条支持和全过程管理,优化资源配置。
(二)明晰权责,统筹投入。明确专项资金管理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权和职责,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推进“项目、平台、人才、政策”一体化布局。
(三)强化管理,注重绩效。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规定,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即申即报、动态管理、全程监督,切实提高专项资金时效性、成效性。
(四)优化范式,前端引领。对照“十五五”期间新形势新要求,借鉴先进研发组织模式,优化重大科技创新组织机制,建立更加适应科技领域特点与创新需求的组织实施方式,不断探索专项资金支持科研从事后补助到前端牵引,强化高效组织使用与动态调整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州科技局主要职责:
(一)编制年度财政科研经费预算;
(二)研究制定科技计划体系设置与优化、项目全过程管理制度;
(三)每年第三季度研究制定、发布下一年度科技项目申报指南,于下一年度年初提出具体项目,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
(四)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受理、立项、过程管理、资金执行监管、验收,以及组织、指导、监督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对项目承担单位实施科研诚信管理;
(五)对因故需终止实施及撤项的项目,核定剩余财政科技资金上缴州财政局。
第六条 州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配合州科技局编制年度财政科研经费预算;
(二)配合州科技局编制项目申报指南,负责调研、组织申报、审核和推荐本行业领域科技项目;
(三)项目立项后,履行监管责任,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指导项目承担单位规范使用财政资金,按时到位自筹资金,按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完成项目目标任务,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提出项目调整、终止及撤销建议;
(四)协助或受州科技局委托开展项目检查、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以及其他与项目管理监督有关的工作等;
(五)执行科研信用管理制度,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
第七条 州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核并下达自治州科技专项资金;
(二)负责指导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强化评价结果应用;
(三)会同科技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照签订的合同书管理项目(课题),履行合同书各项条款,落实人员、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完成项目(课题)目标任务,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做好研发费用归集工作;
(二)负责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和决算,做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依据合同书(含预算)依规管理、使用资金,对项目资金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三)按要求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绩效报告、验收报告、技术合同登记等;
(四)接受并配合州科技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检查、监督、评价、验收等工作,对存在的问题按要求整改;
(五)负责项目有关财务文件的归档保存;
(六)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
第三章 计划类别和组织方式
第九条 昌吉州科技计划体系包括产业重大技术攻关专项、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专项(含科技特派员)、创新环境建设专项、区域协同创新专项等四大类,各类专项以项目的形式组织实施。对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强支撑引领作用的,以及与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地方共同组织实施的项目、活动、任务,区、州党委人民政府明确支持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采取“一事一议”给予补助。
第十条 产业重大技术攻关项目。主要面向优势产业链核心环节,围绕产业竞争力提升和自主创新能力突破,整合资源开展协同攻关,重点突破“卡脖子”技术及关键共性技术,推动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解决战略性、前瞻性技术瓶颈,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实现技术研发与产业升级的集成式联动发展。采取补助方式,按照项目总投资最高20%进行支持。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项目。主要聚焦重点产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构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壮大技术经理人、经纪人和科技特派员队伍,加速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和产业化,集聚科技成果支撑昌吉州重点产业提档升级。
(一)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项目
支持科研机构、高校、企业、其他事业单位推动创新科技成果本地转化与产业化,聚焦实验开发、中试熟化、场景推广应用等关键环节,整合技术、资本、人才等创新资源,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中试基地、应用场景建设参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认定标准执行,采用拨投结合方式支持。
(二)科技特派员项目
重点支持科技特派员扎根基层开展科技服务,通过先进技术示范应用推广、农产品加工、新产品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方式,助力乡村全面振兴与产业提档升级,采取补助方式支持。
(三)科技成果技术交易奖补
对通过科技成果技术交易产业落地昌吉的,按实际技术交易情况给予奖补。按实际技术交易金额的1%进行奖补,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家每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 创新环境建设项目。主要面向科技创新能力提升与生态优化,支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知识产权支持力度,支持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开展创新创业大赛,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
(一)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支持国家科学中心、国家实验室分支机构、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的研究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等落地建设,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加速高端创新资源向昌吉集聚。
(二)国家级创新平台
对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产业类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对新一代人工智能公共算力开放创新平台、国家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三)自治区级创新平台
对新疆实验室、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产业类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自治区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概念验证中心、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社会事业类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四)社会发展领域科技攻关
支持州内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面向科技前沿,聚焦医疗健康、生态环保、公共安全、教育文化、旅游、智慧城市、乡村振兴等重点社会民生领域,通过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示范应用,破解社会发展领域“卡脖子”民生技术难题,提升社会公共服务水平。
(五)创新创业大赛
聚集和整合人才、技术、资本、市场等各种创新创业要素,提供辅导培训、金融投资、技术转移、展览展示、市场对接等各类服务,加速中小微企业的成长壮大。
采取奖励方式支持,大赛设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8万元、三等奖5万元,获奖企业总数不超过有效报名数量的10%。
(六)企业研发奖补
聚焦加大研发投入前端引领,激励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补齐创新短板、提升创新能级,对企业研发投入增幅较大的给予奖补;对不是高新技术企业的规上企业实现有研发投入、有研发机构、有发明专利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
第十三条 跨区域协同创新项目。发挥“四方合作”、科技援疆、院地合作等机制作用,加强州内企业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交流合作,通过跨区域合作开展技术攻关与离岸研发,推动各类创新成果在本地转化运用,促进资金、项目、成果、人才向昌吉集聚,提升跨区域资源整合和合作创新能力。
(一)区域协同创新项目
支持州内企事业单位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战略科学家联合开展技术攻关,解决制约重点产业“卡脖子”问题,提升跨区域协同创新效能。采取立项资助方式支持,按照项目总投资最高20%进行支持。
(二)州内联动创新项目
统筹州、园区和县市财政科技资金使用,聚焦园区、县域特色产业创新发展需求,重点支持开展产业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及应用、创新平台建设等工作,对园区、县市安排资金的科技项目予以支持。
(三)科技交流活动
组织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论坛与对接活动、产学研精准对接活动、科技成果展览与交易活动、跨区域协同创新活动、企业服务专项活动、科技竞赛与招商活动、科技培训与科学普及、专家决策咨询、科技项目评审评估、行业关键共性技术研讨对接活动等。
采取立项方式支持,按照实际需要拨付资金,每年资金总额不超过400万元。
第四章 资金使用及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预算编制。州科技局结合科技创新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形成科技计划,报送州财政局审核。
第十五条 科技计划资金配置方式。采用项目制立项管理的,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执行;采用奖励、奖补等立项管理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安排用于与科技创新直接相关的活动。以上支持方向和开支范围等相关规定如遇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调整的,按最新政策执行。科技、国资等探索建立科创基金、公司化运营等市场化资金配置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科技创新。
第十六条 州科技局、财政局对财政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做出相应处理。原则上项目执行期内只监督检查一次,对实施周期1年(含1年)以下的项目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科技、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财政评价和财务审计,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经费专款专用,防止发生财政风险。
第十八条 全过程绩效管理
(一)绩效目标设定
项目立项阶段,科技、财政部门联合审核项目绩效目标,确保目标科学合理、可量化、可考核,覆盖技术产出指标、经济社会效益指标等维度,明确指标值和考核标准。
(二)绩效监控
项目实施期间开展重点绩效监控,项目承担单位定期开展绩效自评,对超过两年的科技项目开展中期评估,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及时预警,督促整改,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三)绩效评价
项目验收阶段,同步开展绩效评价,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评价工作,评价内容包括资金使用效率、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创新产出质量、经济社会效益等。对资金额度较大、影响面广的重点项目开展专项绩效评价。
(四)结果应用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项目退出、后续支持的核心依据。对绩效评价优秀的项目承担单位,在下一年度项目申报中给予优先立项;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暂停项目申报资格2年,并追回已拨资金。
第十九条 在专项资金项目经费申请和使用管理中存在以下行为的,州科技局、州财政局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整改、约谈、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撤销项目、收回项目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限制相关单位或人员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
(一)编报虚假预算等项目材料;
(二)未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专项资金;
(五)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专项资金;
(七)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八)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九)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税费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州科技局负责对奖励、奖补事项制定实施细则,根据州党委、政府工作安排和产业发展需求制定发布科技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具体支持资金额度,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科技局、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19日,原《昌吉州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昌州科字〔2025〕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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