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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年度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9-03 12:10:25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科技局,各地州市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5〕115号),自治区科技厅启动实施“天山众创行动”,按照“备案一批、储备一批、培育一批”的原则,组织开展2018年度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

1.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定义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2.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功能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3. 申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管理机构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所在县(市、区)、地(州、市)科技主管部门分别备案为本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2)发展方向明确,管理团队结构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30%以上。

(3)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4)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2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10家以上);

(5)累计毕业企业达到10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300个(专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5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150个);

(6)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专利;

7. 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70%以上;

(8)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并至少有3个以上的资金使用案例。

(9) 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10)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信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内外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11)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对南疆四地州和边远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众创空间

1. 众创空间的定义

众创空间是指在自治区范围内由发起者和运营者,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为早期科技创业者提供服务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2. 自治区众创空间的主要特征

(1)低成本服务。充分利用已有条件,盘活存量设施和场地,通过开放共享降低运营成本,向创新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场地、设备设施、宽带网络、开源软硬件、商务服务等基础条件和服务。

(2)便利化条件。选择交通和生活便利、便于创业者集聚的区域构建众创空间,提供一站式、高效率的商事、商务、政务和科技等相关服务。

(3)全要素融合。具备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积极推进资本、技术、人才、市场等要素不断融合,为创新创业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

(4)开放式平台。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面向大众创新创业者开放设备设施、信息资源和工作空间,提供交流、分享、互动的社交平台。

3. 申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 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并经所在县(市、区)、地(州、市)科技主管部门分别备案为本级众创空间。

(2)发展方向明确,创新创业服务特色鲜明。运营管理机构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是其相对独立的机构。设立宗旨是服务创业者创新与创业。

(3)由具有创新创业服务能力的专业团队进行运营管理,管理团队构成、人员从业经验、学业背景足以支撑众创空间发展。

(4)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场地,主要城市商业聚集区的众创空间场地面积应在200平方米以上;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其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80%,并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宽带接入、互联网资源等设施。具备较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鼓励提供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及简式餐饮等硬件设施。

(5)鼓励设立种子基金,聚集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吸引社会资本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

(6)引导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借助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业人士等为主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为不同类型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等服务,满足个性化需求的服务,提升创业者能力。

(7)整合并链接社会资源,与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或行业组织及各类专业服务机构紧密合作,为创业者提供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成果交易、认证检测等专业化服务。

(8)应建立完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企业入驻制度、创业辅导制度、企业毕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等。

二、申报程序

1. 自愿申请。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自愿填报《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见附件1)、《自治区众创空间申报书》(见附件2),并向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所在地(州、市)科技主管部门。

2. 推荐上报。各地州市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后,附《推荐汇总表》(见附件3)及申报材料一式贰份,书籍式装订,于9月28日前报送至新疆科技项目服务中心。

3. 评审论证。新疆科技项目服务中心初审通过后,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采用现场答辩的形式,对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具体答辩时间另行通知。

4. 确定公告。对通过专家评审、并经自治区科技厅办公会审定、公示后分别备案确定为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三、组织管理

1. 经备案确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及其运营管理机构应自觉接受市场监管、税务、人社、民政、教育、科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自治区科技厅委托新疆科技项目服务中心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备案、绩效考评等日常工作。

2. 各地州市应加强对辖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日常服务,建立科技主管部门延伸服务机制与办法,整合各类资源,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及其区域内的创业企业、团队和创客给予支持和服务。

3. 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评价体系和退出机制,组织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评,对绩效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对于绩效考评不达标的给予帮扶指导;连续两年绩效考评均不达标的,取消其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

4.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及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自治区科技厅有权取消其资格,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四、联系方式

买尔哈巴: 0991-3661571、13999816317  

赵 晓 锋: 18999988625

地 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科学一街328号新疆科技项目服务中心

邮 编:830011

邮 箱:35787260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