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及骨干教师的选拔、培养、使用和管理,提升学科带头人及骨干教师整体素质,发挥示范、带动、引领、指导的作用,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昌吉州中小学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评选范围为自治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在职教师(含民办学校)和教科研部门专业人员。在三年一个周期内,县(市)级以上骨干教师认定名额原则上不少于中小学专任教师总数的15%(其中州级骨干教师占名额的30%,县级骨干教师占名额的70%),学科带头人不超过相应级别骨干教师名额总数的50%(其中州级学科带头人占名额的30%,县级学科带头人占名额的70%)。
第三条 中小学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分自治区、自治州、县(市)、学校四个级别,每三年补选一次,实行分级管理、共同培养、共同使用。
第四条 州教育局组织成立自治州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及骨干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审定评选名额,受理异议投诉等事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教育局教师工作科,具体承担评选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标准与条件
第五条 参加学科带头人及骨干教师评选的教师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深刻认识“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政策,热爱教育事业,依法执教,严谨治学,关爱学生,立志终身从教,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操守。
2.认真履行教师职责,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实施素质教育,教学理念先进,教学方法科学有效;熟悉所任教学科课程标准和教材,圆满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满,业绩突出,反映良好,近六年年度考核全部合格且至少有一次优秀。
3.具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幼儿园教师须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须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
4.参评州、县(市)级学科带头人及骨干教师的人员,职称必须为一级教师及以上;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其中语文学科二级甲等及以上。
5.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及骨干教师参评教师年龄原则为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以评选当年1月1日计算),以往特别优秀的学科带头人可确定为终身名誉学科带头人,参评州级学科带头人及骨干教师须从教9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3年以上;参评县(市)级学科带头人及骨干教师须工作6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2年以上。教研员需有在对应学校学段五年以上教学经历,或有效指导责任学校三年以上。
6.熟练应用现代教育技术,能够将信息技术整合在学科教学中,教育技术能力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7.积极参加校级及以上学科教育教学教研活动,积极承担示范或观摩课,效果良好。
8.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成绩合格,完成五年一个周期360学时(90学分)的继续教育要求。
9.每学年完成相应的教学岗位规定的工作量。
10.同等条件下,有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教学经历的教师优先考虑。
第六条 参评自治州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还应当分别具备以下条件中的4项、3项,参评县(市)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还应当分别具备以下条件中的3项、2项。
1.近五年来获州级及以上优质课1次,或县(市)级2次以上(含一师一优课)。
2.近五年来主持完成(以结题时间为准) 1项州级科研课题。
3.近五年来在自治州级及以上教育刊物发表本人独撰(或第一作者)教育教学论文至少1篇,或主编、参编由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研部门组织编写的教育教学论著不少于2万字,或主编、参编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累计3万字以上。
4.获得州级基础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1次以上(排名前三);或在州级及以上论文、课件、教学案例等评选活动中获一等奖1次以上。
5.获得县(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等授予的荣誉称号1次。
6.在教学一线承担学校教学、教研管理、学生德育工作、团(队)、年级主任、班主任、教研组长、备课组长、体艺科技教练或辅导员工作累计6年以上,在任职期内教育教学、教研管理、教练或辅导员所带年级或班级获校级先进集体奖2次或县(市)级以上奖励1次。
7.指导培养青年教师成绩突出,所指导教师获得县(市)级以上教学、科研、体育等方面奖励。
8.所指导的学生在学科竞赛、体艺展演、科技创新等活动中获得州级以上的奖励1次。
9.承担县(市)及以上部门组织的教师培训任务,或在县(市)级及以上部门组织的培训、送教、同步远程教学、班会等活动中承担示范课、观摩课、研讨会主题发言、州级及以上命题、中高考阅卷1次以上,效果良好。
10.在农村中小学任教6年以上,或城区教师到农村或薄弱学校支教1年及以上或到南疆支教1年及以上,爱岗敬业、团结协作、业绩突出。
第三章 原则与程序
第七条 学科带头人及骨干教师的评选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德才兼备、师德师能并重的原则。把思想品德好、理论水平高、业务素质精、教学实效优,群众公认和推崇的教师评选出来。
2.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评选方案要公开,评选过程要公平,评选结果要公示,做到客观、公平、透明。
3.坚持逐级递进的原则。按照学校、县(市)级、州级的级别逐级申报参评。如确在教育教学改革中承担重要任务并取得突破性成果、在学科领域取得具有深远影响的成绩等个别情况,可越级申报。
4.坚持面向一线的原则。学校(园)领导如要参评,其近六年来每周兼课须达到本岗位本学科规定课时量,其中参评学科带头人比例不超过参评名额的8%,参评骨干教师比例不超过参评名额的10%。
第八条 学科带头人及骨干教师的评选按照由下到上、层层选拔的程序进行:
1.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必须经过上课评课、说课答辩、学科笔试或技能操作、教学实绩等四个方面的考核,择优选拔推荐。
2.基层推荐。各学校成立领导小组和评审小组,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上课评课、说课答辩、学科笔试或技能操作、教学实绩等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将结果在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分配额择优推荐参评。
3.复评上报。各县(市)成立领导小组和评审小组,对各学校推荐参评人员的业绩条件、教学能力和教学实绩进行综合评估,组织上课评课、说课答辩、学科笔试或技能操作等方面考核,领导小组审议并确定推荐人选,将相关材料报州教育局进行审核。
4.总评认定。县(市)级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由县(市)教育局认定发证,报州教育局备案(州直属学校、州直属事业单位、民办学校等由州教育局审核备案)。州级总评工作由州教育局组织实施,按照120%的比例确定参评人选,进行差额评选,确定州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名单。
第四章 培训
第九条 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培训分别为评前培训和提高培训两种形式。评前培训即指近五年参加州教育局组织的“国培”“区培”项目和各类专题培训,完成培训任务,并取得合格证书,作为教育行政部门评选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依据。提高培训即对已被评为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人员,在任期内适时组织集中、分散等多种形式的培训,不断提高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队伍的质量和素质。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应履行以下义务:
1.做好师德师风的表率。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弘扬教师奉献、友爱、互助、发展的职业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做好教育教学的示范。当选后,保持在教学、教研一线工作不少于三年。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持较高的教学水平。积极承担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安排的示范课、观摩课等教学任务,每年在本校、县(市)、州域等范围内上示范课不少于2节。
3.做好教育科研的引领。积极参与各级教育科研课题的实施和实验,任期内至少主持或者参与一项县(市)级以上课题研究。撰写不少于1篇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经验总结、优秀课例、教案等,其中至少有1次在州级及以上刊物发表或获奖。
4.做好终身学习的榜样。养成良好读书习惯,每学年精读教育理论专著1册以上,做读书感悟1篇以上,并上传收录到州教育资源平台。
5.做好青年教师的导师。在教育教学教研工作中发挥导师作用。任期内,指导新教师或带徒不少于2人。积极承担学校或者教育部门安排的听课、评课、教研指导活动,参与校内听课、评课每学期不少于20课时。
6.做好教学交流的模范。积极参与教育行政部门、师资培训机构、教研部门组织的教学研讨、送教下乡、教师培训、讲座辅导、对外交流等活动,每年不少于1次。
7.任期内担任班主任、年级主任、教研组长、备课组长等工作。
8.州、县级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即是州、县(市)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团队骨干培训者,需承担州、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培训任务,同时应积极承担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交办的德育工作、教师培训和教育科研任务。
第十一条 学科带头人及骨干教师应享有以下权利:
1.业绩突出者可优先推荐参加高一级学科带头人及骨干教师的评选,业绩特别显著者可直接推荐参加自治区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的评选。
2.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晋升职称,在教师专业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时优先定级,在提拔使用、评优选先中优先考虑。
3.优先参加较高层次的研修、学习考察、学术研讨等活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对其参加培训研修给予经费支持。
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学科带头人及骨干教师提供较好的教研教改条件,如必要的场所、资料和仪器设备等。
5. 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开展教研科研及指导州、县(市)、学校教学工作取得显著成果或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六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二条 昌吉州教育局对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培养和管理进行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昌吉州教育局负责州级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领导和审批工作,州教育考试中心负责州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培养培训、业务指导和考核评估工作;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县级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领导和审批工作,各县(市)教研部门负责县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培养培训、业务指导和考核评估工作;学校具体负责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过程性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昌吉州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每届任期三学年,任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和“学年审制”。从获得学科带头人或骨干教师称号的第四学年起,自动取消与动态调整所获称号,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年审,如符合条件,可继续申请参加新一届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评选。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除本人申请退出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申报外,可继续留任。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和学校分别建立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成长档案,认真记载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主要业绩、培训及考核奖惩情况。学校负责做好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日常管理和过程性考核工作,按学年建好管理台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在学校过程性考核的基础上,对各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进行年度考核,并填写考核鉴定;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经州教育局审查属实,取消其学科带头人或骨干教师荣誉称号。
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年度考核的时间为每年9月至第二年8月。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年度考核总分100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60-84为合格,85分及以上为优秀。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州直属单位于每年8月30日前,将年度考核审批总表报州教育局审核。州教育局每年随机抽查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州直属单位对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州级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流动应严格履行聘约规定的期限,到昌吉州外工作的须报州教育局备案,取消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称号。证书由学校统一保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县(市)、学校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管理办法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参照本办法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昌吉州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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