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经济发展局(产业发展科技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自治区食盐专营综合监管工作方案》《昌吉州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食盐生产经营跨部门综合监管,营造稳定健康的食盐市场氛围,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综合监管对象
食盐生产经营综合监管对象包括辖区内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跨省在疆经营食盐业务的备案企业、食品加工用盐单位、农贸市场、大中型超市及农村食盐销售网点等食盐终端零售商。
二、明确监管责任
昌吉州食盐生产经营综合监管主体为工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层级为州级、县市(园区)。
1.州工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盐专营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指导和督促县市(园区)工信部门对此项工作的落实;县市(园区)工信部门负责辖区内食盐专营工作的监督管理。
2.县市(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的组织下,加强辖区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各县市(园区)采取对食盐生产、批发、零售环节、批发市场和食品加工等用盐单位等其他重点场所开展联合检查方式,开展政策法规宣传,提升经营者守法意识和安全主体责任意识。联合检查结束后,将检查情况分别报州工信局和市场监管局。州工信局和市场监管局适时成立指导组,采取实地检查、调研座谈、调阅资料、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市(园区)食盐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进行调研指导,推动工作落实,督促问题整改。
(二)工信部门重点检查内容。落实食盐定点批发制度,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规定范围销售的检查;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的检查;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及相关凭证的检查;对未按规定作出食盐或者非食用盐标识的检查;对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购进食盐的检查;对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检查;向食盐定点企业宣传工信部2023年第20号公告(食盐定点企业规范条件、食盐定点企业规范管理办法)。
(三)市场监管部门重点检查内容。食盐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资质合法有效;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企业建立风险管控清单并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按照规范生产工艺组织生产并保证各类记录完整、准确;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产品标签符合相关标准;如实记录并保存食盐销售等信息,保证食盐质量安全可追溯;禁止销售掺假掺杂、混有异物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盐。
(四)联合检查处置。要充分综合运用行政指导、信用约束等手段,发挥联合惩戒的积极作用,加大对典型案件曝光力度,落实食盐专营政策,保障食盐供应安全和质量安全,严厉打击涉盐违法行为,营造稳定健康的食盐市场氛围。
四、时间安排
两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分工对同一监管对象同时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每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按分组情况表(详见附件1),分别开展全州食盐市场专项执法检查行动。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实施。各县市(园区)工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食盐专营综合监管工作。一是明确工作重点,细化目标任务。二是形成整治合力,确保跨部门综合监管各项任务落地落实。三是认真分析联合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完善监管措施,切实落实问题整改。
(二)部门联动,加强协作。各县市(园区)工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一是要及时互相通报政策措施、工作情况、案件信息等资料,对问题线索协同进行协查和处置。二是一方在执法办案中需要对方协助时,可请求另一方予以执法协助,被请求方应予以积极配合。双方在行政执法和接受举报、投诉时,发现该行为属于对方管辖的,应及时通报、移交同级对方机关。对社会影响较大和舆论关注的重大违法行为,双方应及时相互通报,共同研究制定对策。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会同公安部门进行查处。
(三)督促定点企业履行数据上报制。各县市(园区)工信部门要督促辖区内食盐定点企业(含跨省食盐经营企业)按季度报送购销盐产品的购进数量、销售数量、库存数量等基本统计数据。没有建立或不保存相关记录,仍需继续经营的企业,要按动态管理重新核实该企业是否符合备案状态,并督促不符合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更新、补充备案信息。
(四)进一步规范跨省食盐企业经营行为。各县市(园区)工信部门在开展监督检查或日常相关工作中,如发现未经报备的跨省食盐经营企业,要督促企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盐业产销管理实施细则》向自治区工信厅报备,并及时上报州工信局。
(五)加强执法培训,提升监管能力。各县市(园区)工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跨部门综合监管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培训和业务学习,并着力强化人员、经费等保障,提升依法行政和跨部门执法协作能力。
(六)认真总结,按时报送。各县市(园区)工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分组,将检查情况于6月25日、9月25日前,以正式文件分别报州工信局和市场监管局。县市(园区)工信部门随检查情况一并报送附件2。检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整改情况、下一步工作。
联系人:州工信局马洁琼 13070389917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曹晓冬 18209940888
附件:1.食盐市场监督检查分组情况表
2.食盐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统计表
昌吉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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