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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23-04-26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关于《昌吉州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建议的公告 |
关于《昌吉州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充分发挥“链主”企业在精准招商、打造产业链、稳定供应链、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培育产业集群等方面的引领带动作用,为推动制造强州、建设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新疆实践的典范地州提供坚实支撑,昌吉州工信局结合我州实际牵头制定了《昌吉州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将有关意见或建议以来电、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于2023年6月13日前反馈昌吉州工信局。
联系电话:0994--2340329
传 真:0994--2338884
邮 箱:455069767@qq.com
附件:《昌吉州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昌吉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5月12日
昌吉州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链主”企业在精准招商、打造产业链、稳定供应链、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集群培育等方面的引领带动作用,为推动制造强州、建设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新疆实践的典范地州提供坚实支撑,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重点产业链责任单位(昌吉州工信局、发改委、科技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文旅局、商务局等)组织开展的产业链“链主”企业认定、管理、服务和相关支持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链“链主”企业是指处于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核心优势地位,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技术产品创新和产业生态构建有重大影响力的企业,有能力且有意愿对增强我州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健全和壮大产业体系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
第四条 “链主”企业职责
(一)协助绘制产业链图谱,梳理产业链供应链长板短板。协助各重点产业链责任单位梳理产业链并绘制产业链图谱,针对产业链供应链断点、堵点、痛点,进一步明确产业发展方向、招商重点、攻关清单。
(二)牵头组织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升产业链技术创新能力。围绕产业延链补链强链,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加大重要产品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力度,加快工程化产业化突破。
(三)强化产业链上下游协作,带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配合“产高办”等开展“链主”企业产业招商大会等对接活动。带头开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等新技术、新场景应用。以大带小、以优助强,州域内本产业链上下游配套的企业达到5家以上。
(四)深化产业链国际合作,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积极参与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在产业、科技、金融、人才等领域加强投资贸易合作。
(五)其他主动承担的产业链培育发展任务。
第五条 昌吉州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链主”企业称号有效期1年。每条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不超过3家。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六条 各重点产业链责任单位负责,在“链主”企业认定后2个月内,根据该“链主”企业的实际需求,制定“个性化制式”政策包。
第七条 政策包结合“链主”企业在整合产业链上下游资源、帮扶中小企业发展以及自身投资等方面情况,在产业发展、项目投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金融服务、土地和人才保障、尊重和支持企业家等方面“一企一策”给予针对性的支持措施。
第三章 申报认定
第八条 申报条件及标准:
(一)属地原则:依法在昌吉州境内登记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规模实力:企业近两年的年产值或年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5亿元(视本产业链情况定)。
(三)自主创新能力: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建有自治区级及以上创新平台的优先考虑。
(四)持续发展能力:企业财务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好的成长性,近3年内信用记录良好,没有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
(五)其他要求:企业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
第九条 认定程序
(一)县市(园区)初审。各县市、园区择优推荐,对初审合格者出具推荐意见(州属国有企业由州国资委进行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按“链主”企业所属产业链行文报送至各重点产业链责任单位。
(二)专家评审。各重点产业链责任单位依托相关专家组成“链主”企业评审小组,对通过初审的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并出具评审意见,提出“链主”企业建议名单。
(三)包联领导审定。各重点产业链责任单位将专家评审意见和“链主” 企业建议名单报相应产业链包州联领导审定同意后,报州工信局汇总。
(四)公示发布。州工信局通过西部庭州网站、昌吉日报、昌吉州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将拟选定的“链主”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州工信局公告昌吉州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名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州工信局会同州发改委、科技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文旅局、商务局等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 年6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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