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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昌吉州电解铝产能置换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3-14 21:08:05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关于征求《昌吉州电解铝产能置换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州发改委、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统计局、科技局,玛纳斯县、阜康市商务与工业信息化局,准东开发区产业发展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铝基产业布局优化、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规范昌吉州电解铝产能置换操作规程,积极承接中东部地区制造业有序转移,培育壮大铝基产业规模,推动铝基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昌吉州铝基产业发展新形势,昌吉州工信局制定本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联系州工信局  电话0994-2338884


                                                               昌吉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3月14日


昌吉州电解铝产能置换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铝基产业布局优化、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规范昌吉州电解铝产能置换操作规程,积极承接中东部地区制造业有序转移,培育壮大铝基产业规模,推动铝基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昌吉州铝基产业发展新形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格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解铝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实施产能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原〔2018〕12 号)关于“凡包含电解工序生产铝液、铝锭等建设项目,应通过兼并重组、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集团内部产能转移和产能指标交易的方式取得电解铝产能置换指标”的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第三条  产能指标的置换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要求的合规项目产能,须在 2017 年 10 月底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的清理整顿电解铝违法违规项目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的项目清单内。但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2013年以前关停但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或省级人民政府完成任务公告的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二)2011年至2017年关停并列入淘汰公告,且在2018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产能置换的电解铝产能指标,不得用于置换。

(三)2017年10月及以后建成的合规产能可用于产能置换。

(四)产能数量须以备案或者核准文件上的设计产能值为准。电解铝建设项目需符合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相关园区规划的产业定位和布局。

第四条  产能置换项目坚持优中选优、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原则,电解铝生产企业在办理产能置换公告、建设项目前期手续时需向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承诺:

(一)电解设备需采用500KA及以上大型预焙槽生产技术和低温、低电压生产工艺。

(二)颗粒物、二氧化硫、氟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1.0毫克/立方米。

(三)铝液交流电耗需达到《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中电解铝行业标杆水平。

(四)电解铝生产企业需对原有产能制定延链方案,到2025年,电解铝生产企业全产业链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需低于5.75吨标准煤/万元。

产能置换指标全部用于铝液就地转化,发展高性能铝合金材料、铝合金型材、电子铝箔等铝中高端产品,形成铝液-铝加工-铝精深加工的全产业链条。产能置换项目和州域内的下游加工项目需同步投产,产能置换的电解铝项目及其州域内下游延伸项目的综合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需低于5.75吨标准煤/万元(不是同一市场主体的需提供供货协议)。

第五条 产能置换公示公告需满足以下程序和要求:

电解铝生产企业按照相关文件,将产能置换方案、产能退出企业公告(经退出地省级工信部门公告)、与产能退出企业签订的产能指标置换协议、承诺书报所在县市(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县市(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上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初审后逐级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

第六条  产能置换方案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告后,企业办理备案、环评等项目前期手续。

第七条  电解铝生产企业产能置换后未达到承诺标准的,经县市、园区研判后,由发改部门调控其能源消耗总量直至达到承诺标准为止。

第八条  产能置换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园区)工信部门负责监督企业落实产能置换公告规范程序,发改部门负责严防违法违规新增产能。

第九条  本办法由昌吉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解释。如国家对产能置换有新规定,遵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暂定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