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15/2020-000036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发文日期: | 2020-12-01 |
| 文 号: | 昌州工信〔2020〕27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 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 ||
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各县市商务和工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逐步健全完善货车生产改装长效监管机制,力争2022年基本消除货车非法改装等违法违规问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自治区工信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新工信装备〔2020〕1号)文件精神,现对昌吉州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如下:
一、重点工作
(一)摸清底数。工信部门负责提供货车生产企业(货车企业、货车改装生产企业、授权委托类改装企业)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地址、主要产品类别等;交通部门负责提供维修企业名单;市场监管会同公安部门提供货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名单;对多生产地址的企业要做好区域统筹,确保检查全覆盖。
(二)重点任务
1.开展货车生产改装企业排查整治
州县两级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货车生产改装企业全面排查。
(1)全面核查、突击检查辖区内“5类重点货车”生产企业。全面核查、突击检查企业现场生产条件及生产一致性管理体体系运作和保持情况。核查是否存在无工信部公告准入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铸管部门许可证生产的机动车型的,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或者倒卖合格证的生产、改装企业。
如有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或者倒卖合格证的生产、改装企业,逐级上报到工信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刑事责任。对发现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问题的,通报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2)检查货车产品生产质量。开展现场产品抽样检验,核查现场生产的货车产品合格证和车辆一致性证书,核查车辆外观、尺寸、质量等关键技术参数符合性和产品一致性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大吨小标”、为非法改装预留部件或装置、制作使用“值班车厢”骗领检验合格报告等问题。
机动车生产企业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或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抽查市场在售货车质量。重点检查销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待售货车产品外廓尺寸、货箱(厢)、罐体、弹簧板、轮胎等易非法改装部位和装置,对嫌疑车辆检测实车整备质量,固定违法违规证据,进行生产质量倒查。
(4)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结合排查情况,与辖区货车生产企业签订责任书,告知企业主要负责人违法生产改装法律责任,督促健全内部监管机制,严禁非法生产不符合标准车辆,严禁为车辆非法改装提供便利,严禁参与、协助非法改装。
严厉打击“定制化”超载超限车辆行为,对嫌疑情形开展深入调查,对发现从事普通货运企业或个人购买的,通报相关部门深入追查车辆实际使用情况,实施重点监控。
2.货车维修企业非法改装排查整治
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可采取暗访和突击检查相结合方式,对本辖区维修企业进行摸排检查。要突击抽查维修企业“5类重点货车”的维修记录、零配件采购记录,对发现采购弹簧板、钢板等疑似改装用品及原材料的,要重点予以调查,深入追查已维修车辆实际状况,采集固定违法改装的证据,严格依法查处。严禁货运企业购买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非法改装、“大吨小标”等违规车辆,对非法改装车辆要立即整改、恢复原状;拒不整改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并限期整改。对发现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等违法行为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3.登记检验排查整治
公安、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严格检验机构检查。组织对开展货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检验机构实施全面排查和突击检查,检查车辆检验过程视频和资料,重点检查货车整备质量检测设备、检测系统,排查是否存在车辆替检、未实车检验、出具虚假报告等问题。对涉嫌“大吨小标”等严重违规嫌疑的车辆,要组织重新称重检测,核查整改违规检验问题。
(2)严格新车登记检查。组织对办理货车登记场所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排查“5类重点货车”注册登记档案,核查货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对在登记、检验环节发现的涉及生产改装企业违法生产改装的问题,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并及时固定证据,做好违规货车产品信息通报和上报工作。
对发现存在车辆替检、未实车检验或者以篡改检测数据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检验机构,一律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并撤销其检验资格;涉嫌构成行贿受贿、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办理注册登记时货车存在非法生产、改装的,一律由生产企业无条件收回;对在用货车存在非法改装的,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
4.“黑窝点”非法改装排查整治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对货车非法改装“黑窝点”的排查整治,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和互联网邮箱并向社会公开发布。有关部门要结合举报线索,突击检查企业许可证照、现场生产设备、成品和半成品、零部件采购记录、销售记录或合同以及资金账户往来等,核定企业非法生产改装的产品数量以及销售渠道等事实,对确属于“黑窝点”的,要固定违法违规证据,依法从严查处。对查处的货车非法改装“黑窝点”,要全部建立清单,及时汇总上报。
对发现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由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依职责予以查处。处罚权在国家部委的,要逐级上报并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三)创新检查形式。专项整治工作采取全面核查、突击检查相结合方式进行。突击检查方式检查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0%。突击检查采取“四不两直”要求(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接待陪同、直奔基层、直奔现场)。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检查组,检察组在突击检查时应做好工作预案,找准检查时机,做到现场检查能实施,有时效。重点查看企业是否按照公告管理要求规范经营,是否存在倒卖合格证、生产现场混乱、产品质量风险大、生产经营不规范,产品大吨小标等违规行为。
二、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自2020年9月开始至2021年5月结束,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 2020年9月-10月中旬)。州、县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步骤安排和工作分工,健全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做好本辖区宣传动员工作。2020年10月底前将工作机构人员、联系方式和宣传动员情况,分别报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10月中旬-2021年3月)。市县(园区)两级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集中排查整治,对辖区货车生产、改装、维修企业和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全面检查,对非法改装“黑窝点”全面排查整治,各县市(园区)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分别于2020年12月10日、2021年3月10日前将季度检查结果报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市场监管局。
(三)总结完善阶段(2021年4月-5月)。市县(园区)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要及时推广经验做法,总结专项整治情况,全面梳理问题症结,研究提出完善货车生产改装管理意见建议,2021年5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州级对口单位。州级对口单位整理形成本系统总结后报州工信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县市(园区)工信部门要强化政治担当,积极发挥协调作用,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问题。各县市(园区)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守土有责、服务大局,细化工作方案,突出工作重点,各司其职、协调联动,与有关部门的路面执法检查实现信息数据共享和联合惩戒,做实做细辖区内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
(二)做好工作计划。各责任部门要预先掌握了解辖区内企业及产品,有效协调区域性核查技术资源,有序稳步推进整体核查工作,既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同时确保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完成本次专项整治核查工作。要针对突击检查、重点检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做好工作预案并完成现场处置。
(三)规范资料收集。现场检查应严格遵守检查要求,做好检查记录的确认和留存工作。如发现企业确实存在违规情况的,当场固定好全部核查证据并留存好,必要时拍照或食品,尽快上报,必要时联合开展深度调查。
(四)深入问题整改。对重点企业、重点隐患要紧盯不放,确保问题查处、整改到位。要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曝光等措施,对重点隐患车型、隐患企业通过媒体集中公开曝光,纳入企业诚信记录,违法违规企业负责人员列入失信名单。
(五)严格责任落实。专项整治涉及部门多,时间跨度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积极履职尽责,采取有力措施,完成专项整治任务。对联合检查中,工作不作为、走形式、查处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究责任。
(六)加强舆论宣传。积极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微信微博等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形成良好舆论氛围。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设立举报热线,形成工作合力。
昌吉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昌吉州公安局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昌吉州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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