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三项制度和整改资料台账规范格式的通知》中《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资料台账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秉持“整改一个、验收一个、公开一个、销号一个、备案一个”的原则,我州已完成自治区序号四十三项整改任务中“加强‘散乱污’整治。严格按照‘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原料、清设备、清产品)标准,实施动态管理,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整改工作,公示具体内容请见附件。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向昌吉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20年11月24日至2020年11月30日,共七天。
受理部门:昌吉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994-2518621
联系地址: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健康西路505号
邮编:831100
附件:
阜康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情况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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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反馈问题 |
整改目标 |
整改措施 |
整改完成情况 |
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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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项 |
昌吉州阜康市2015年、2016年冬季采暖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下降,尤其是2016年,阜康市采暖期PM10平均浓度较2014年上升65%。 |
到2020年,昌吉市PM2.5浓度达到《关于加强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五家渠区域环境同防同治的意见》(新政发〔2016〕140号)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较2017年下降15%。 |
加强“散乱污”整治。严格按照“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原料、清设备、清产品)标准,实施动态管理,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 |
全面对阜康市辖区内“散乱污”企业开展排查,建立动态管理台帐。2018年共排查出80家“散乱污”企业,2019年共排查出12家“散乱污”企业,阜康市“散乱污”企业有92家。针对92家“散乱污”企业,结合整治实际制定了《阜康市2019年“散乱污”企业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并对“散乱污”企业分类、分地区、分责任进行整治清理,按照“关停取缔”“整合搬迁”“升级改造”分类完成整治;2020年制定了《阜康市2020年“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方案》,巩固整理成果。目前已完成所有“散乱污”企业的整治工作,档案资料能够印证整改措施已完成。 |
已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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