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淘汰砖瓦行业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园区管委会)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领导小组,州直各成员单位: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2019年第29号)文件精神和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及污染防治工作有关要求:砖瓦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为落后产能,其中砖瓦轮窑淘汰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前,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应立即淘汰。按照州领导指示精神要求,为进一步督促指导并加快淘汰砖瓦行业落后产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抓总作用
根据《昌吉州推进“乌-昌-石”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计划(2018-2020年)》要求:由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开展工业炉窑专项整治,以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焦化、化工等行业为重点,2019年6月底前,按照熔炼炉、熔化炉、烧结机(炉)、焙(煅)烧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炼焦炉、煤气发生炉等不同类型建立详细清单。2020年6月底前,对照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综合标准,全面分类完成治理。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切实可行的淘汰计划,明晰责任分工,明确落后产能情况,建立市场化、法制化、常态化的工作协同推进机制,通过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以及环保、安全、技术等综合标准的约束作用,做好淘汰砖瓦行业落后产能退出工作。于2020年11月10日前将砖瓦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及砖瓦企业淘汰情况核查表(见附件)报送至自治州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0年12月5日前报送砖瓦行业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执行情况报告。
二、切实履行县市(园区)实施主体责任
各县市(园区)作为辖区内淘汰砖瓦行业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本辖区内砖瓦轮窑厂淘汰关闭工作的组织实施,对所辖区域内砖瓦轮窑淘汰关闭工作负总责,细化工作措施,确保按期严格落实砖瓦行业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工作要求,督促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妥善处置职工,确保关停过渡期间社会稳定。
三、强化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州直各相关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共同形成工作推进合力。由州发改部门负责新建基建项目的立项、备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土地使用证》核查,土地回收和置换整理;工信部门负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指导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有关县区及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情况,组织相关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业执照》的颁发、变更与吊销工作;电力公司负责拆除淘汰关闭砖瓦轮窑厂公用线路上的供电设施。
自治州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
领导小组办公室 (昌吉州工信局代章)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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