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15/2019-000067 | 信息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发文日期: | 2019-10-15 |
| 文 号: | 昌州工信(2019)75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关于开展昌吉州2019年秋冬季工业重点行业错峰生产的通知 | ||
各县市工信局,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产业发展局:
为了改善昌吉州秋冬季空气质量,削减煤炭消耗,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昌吉州推进“乌-昌-石”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2018-2020年)》(昌州党办发〔2019〕19号),《自治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昌州政发〔2018〕165号),《昌吉州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昌州环督察发〔2019〕1号)工作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昌吉州2019年秋冬季工业重点行业错峰生产方案,请各县市工信局、国家级园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结合本地实际执行。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钢铁、有色、电力、焦化、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秋冬季差别化错峰生产,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量,切实减轻对冬季重污染天气的影响,改善秋冬季大气环境质量,为昌吉州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二、实施范围与时间
错峰生产实施范围为各县市、国家级园区(下同)的钢铁、电力、建材、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等高排放企业,“乌-昌-石”区域(四县市、两园区)为重点实施区域。
错峰生产实施时间为2019年10月15日-2020年4月15日。
三、错峰生产原则
(一)本方案与自治区工信厅错峰生产方案不一致的,执行自治区方案,就高不就低。
(二)实行差别化错峰生产,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重点对电力、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实施采暖期错峰生产。涉及重大民生保障的企业,经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可不实施错峰生产。
(三)对各类工业企业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未完成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的工业企业一律纳入错峰生产名单,实行停产整治。
(四)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限制类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提高错峰限产比例。
(五)“乌-昌-石”区域(四县市、两园区)重污染天气天数不降反升的县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提高企业错峰限产比例。
四、重点行业错峰生产任务
--电力行业。执行自治区秋冬季电力调峰生产统一安排,电力企业提前储备煤炭使用量,企业自备电厂参加调峰生产。当地发生重污染天气时,禁止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钢铁、铸造行业。钢铁、铸造冶炼、加工企业自11月15日-3月15日实施停产检修、维护设备。秋冬季其他时间在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在黄色预警(III级)、橙色预警(II级)、红色预警(I级)分别实施10%--30%---50%限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焦化行业。在当地发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应急响应时,焦化企业实施延长结焦时间至36小时;4.3米焦炉、年产10万吨以下炭化炉减少50%(含)以上装煤;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有色行业。电解铝、电解铜、电解镍、电解锌、再生铅等冶炼生产企业在当地发生III级黄色预警、II级橙色预警、I级红色预警时,分别实施减产10%、20%、30%,以冶炼炉窑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物料运输。
--非金属加工行业。工业硅、多晶硅冶炼生产企业,在当地发生III级黄色预警时,熔炼炉减产30%以上,以炉数计。在当地发生II级(橙色预警)时,熔炼炉停产50%,以炉数计。在当地发生I级应急响应(红色预警)时,已进料的设备停止投料,未投料的设备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炭素生产企业,在当地发生III级(黄色预警)、II级(橙色预警)、I级(红色预警)时,窑炉生产减少10%、30%、5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化工行业。煤制氮肥、电石、油品炼制、涂料加工等企业,在当地发生应急响应III级(黄色预警)、II级(橙色预警)I级(红色预警)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炉窑减产10%、30%、50%,以气化炉数量计;降低原辅材料及产品装卸频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建材行业。水泥行业。执行自治区错峰生产统一安排,实施错峰停窑。停窑时间为2019年11月1日-2020年5月1日。当地发生重污染天气时,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玻璃行业。玻璃加工企业停窑时间为2019年11月15日-2020年3月15日(浮法玻璃除外)。浮法玻璃企业在当地发生III级(黄色预警)、II级(橙色预警)、I级(红色预警)时,窑炉生产减少10%、30%、4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石材、砖瓦、陶瓷、岩棉、矿物棉、防水建筑材料、石膏板等生产企业,自2019年11月15日-2020年3月15日停产检修、维护设备。当地发生重污染天气时,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家具、印刷、塑料等生产企业,在当地发生重污染天气时,执行自治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停产50%(含)以上。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园区工信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制定本地工业企业错峰生产计划和名单,措施要具体细化到部门、企业、工序和设备。督促相关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确企业负责人、专干生产及应对重污染天气停、限产“一企一策”方案。10月25日前报州工信局。
(二)强化工作落实。各县市、工业园区工信主管部门要与加强与生态环保等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建立协调机制,强化错峰生产实施情况的检查,确保错峰生产及执行应急预案落到实处。对拒不实施错峰生产的企业,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市、工业园区工信部门应在每月底报送错峰生产实施情况信息。每次重污染天气预警结束3日内,报送工作信息。错峰生产结束10日内,上报工作总结。对实施本方案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报送州工信局节能与资源利用科。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工业园区工信部门要积极做好错峰生产政策的宣传解读,大力宣传错峰生产对改善大气质量的现实意义、广泛宣传错峰生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引导相关企业增强责任感和自律意识,积极开展好秋冬季错峰生产。
联系人:计新科 18997561089
昌吉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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