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15/2019-000050 | 信息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发文日期: | 2019-04-12 |
| 文 号: | 昌州工信〔2019〕39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关于开展2019年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 ||
各县市工信局,工业园区,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产业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昌州政发〔2018〕165号),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赢蓝天保卫战,建设美丽昌吉,现就开展2019年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乌-昌-石”区域自治区级以上工业园区禁止新建每小时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区域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新建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需安装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确保达标排放。实行新建燃煤锅炉县级申报、州级审批,严格管控新建燃煤锅炉准入。
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自治区级以上园区制定实施燃煤锅炉淘汰计划,2019年6月底前,完成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的淘汰工作。2020年9月底前,“乌-昌-石”区域自治区级以上园区完成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的淘汰工作。坚决防止已经淘汰燃煤锅炉恢复使用。
二、相关要求
各县市、园区于2019年4月底前完成排查并制定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报州工信局。根据区州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要求,每个月5日前报告上个月工作开展情况。各县市、园区工信部门要勇于担当,加强对本地区燃煤锅炉综合整治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确保按时间进度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附件:昌吉州工业企业燃煤锅炉集中整治统计表
昌吉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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