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CJZ015/2019-000019 | 信息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经信委 | 发文日期: | 2018-11-16 |
文 号: | 昌州经信(2018)178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关于进一步做好盐业行业管理工作依法实施食盐专营的通知 |
各县(市)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园区产业发展局(经济发展局):
目前,区、州、县三级盐业体制改革各项工作已基本完成,为切实做好全州盐业行业管理工作,依法实施食盐专营,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盐业改革工作
1.切实做好相关职能交接工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研究14个地(州、市)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会议纪要》(新政阅[2018]127号)要求,2018年11月1日起,中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不再负责食盐监督管理工作。请各县(市)商经委主动与其加强联系,做好盐业行业管理及食盐专营等相关工作的交接,确保行业管理及食盐专营工作有序开展,不断档。
2.加快办理执法证件。各县(市)要尽快与当地法制办沟通协调,及时办理盐业监督管理执法证,确保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执证办案。
二、做好依法监督工作
1.落实跨省经营政策。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20号)要求,符合跨省经营的区外食盐批发企业,进疆销售仅在自治区经信委进行备案(备案企业名单可登录自治区经信委网站查询),州、县(市)不再要求食盐批发企业在当地备案,不得私自设置门槛,阻止区内外食盐批发企业在当地销售,阻碍食盐跨区经营。
2.公布报告信息内容。为了加强盐业行业管理,依法实施食盐专营,各县(市)商经委可以要求在本辖区内开展生产、销售的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及时报告企业相关信息。报告信息内容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食盐流通销售领域和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经营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函[2016]585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的规定,不得扩大报告信息范围。区内、区外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报告信息要保持一致,不得区别对待。
3.执法公平公正。各县(市)商经委要严格按照盐业相关法规规定开展盐业执法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在违法事实认定、违法性质判断、法律条款适用等方面,做到有法有据,确保被执法单位和个人知情权,维护市场公平秩序。
三、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各县(市)商经委要加强对辖区内盐业市场监管工作,州经信委将不定期对各县(市)盐业专营监管和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全州食盐专营和跨省经营政策全面贯彻落实。
昌吉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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