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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全州园区内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清理整顿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2018-09-12 13:23:51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CJZ015/2019-000014 信息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昌吉州经信委 发文日期: 2018-09-12
文  号: 昌州园区办[2018]24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全州园区内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清理整顿工作的紧急通知

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农业技术开发区、各县市园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昌吉州2018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昌州党办【201817号文件,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任务要求,切实做好我州“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企业(以下简称“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结合自治州督导组近期对各县市的现场督查情况,为进一步强化履职尽责,确保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意见落到实处,按照州环督察要求,现就有关事项紧通知如下:

一、制定方案、细化措施。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农业技术开发区、各县市园区管委会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制定本县市园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细化措施,倒排工期,确保完成 “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

二、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农业技术开发区、各县市园区管委会要做好“散乱污”企业排查,并依据排查结果,建立本县市园区各类企业整治清单,实行动态排查更新机制,排查一项、入账一项,确保底数清、无遗漏、不乱报、企业信息完整。

“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布局规划,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不具备治理价值的企业。散:选址布局不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工业园区发展规划等已发布生效的各类规划的有污染物排放的企业。乱: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应办而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土地审批手续、安全评价审批手续、发改委核准备案手续等相关审批手续的有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工业摊点、工业小作坊。“污”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产生污染物对环境带来明显影响和危害,无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处理,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非法排放的企业。

三、分类施策、精准治理。按照关停取缔一批、治理改造一批、加强监管一批的"三个一批"原则,对3个类别的整治企业逐一确定“一厂一策“的整治措施,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协调推进、联动执法。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农业技术开发区、各县市园区管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执法联动和日常监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环保、安全、质量等方面的国家和地方标准,加大违法违规企业打击整治力度。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要按照有关法规,对依法关停取缔企业,采取相应的停止或限制服务措施。

五、压实责任、严格考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农业技术开发区、各县市园区管委会要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考核机制,明确职责,强化监督,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确保清理整顿工作落实到位。对整治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推进不力或监管责任不落实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严肃问责。

请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农业技术开发区、各县市园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切实抓好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并于920日上午12:00必须将园区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内容:制定方案、细化措施情况;园区内企业总体情况、排查企业及整治(两断三清)情况;下一步措施)及附件1报州经本县市园区主要领导审核,盖章扫描及电子版报州经信委园区办。

联系人:令萍 张锦 0994-2342963

邮箱:775074839@qq.com

昌吉州园区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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