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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昌吉州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5-10 14:17:03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CJZ015/2019-000020 信息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昌吉州经信委 发文日期: 2018-05-10
文  号: 昌州经信(2018)67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印发《昌吉州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各县(市)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环保局、农业局、国资委、国税局、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人行各支行,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相关部门:

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落实去产能任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工信部、国家发改委等十六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精神,根据自治区经信委、发改委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新疆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落后产能退出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经州经信委、发改委等十五个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昌吉州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2018-2020年)》,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昌吉州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工作方案(2018-2020年)

昌吉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昌吉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昌吉州财政局 昌吉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昌吉州国土资源局 昌吉州环境保护局

昌吉州农业局 昌吉州商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昌吉中心支行会 昌吉州国家税务局

昌吉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昌吉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昌吉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昌吉监管分局

2018年5月10

昌吉州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2018-2020年)

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工信部、发改委等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自治区经信委、发改委等15部门《新疆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落后产能退出实施方案》(新经信产业(2017426号)、《昌吉州乌昌石区域大气环境同防同治》(昌州党办发(201790号)和《昌吉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的要求,扎实推进我州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形成多标准、多部门、多渠道协同推进落后产能退出的工作格局,确保落后产能应退尽退,结合昌吉州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自治区党委第九次党代会、九届二次全委(扩大)会议和区、州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严格落实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意见,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工作方式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向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转变;实现界定标准由主要依靠装备规模、工艺技术标准,向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综合标准转变;建立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工作推进机制,确保落后产能应退尽退,为产业转型发展提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倒逼、企业主体。健全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强化市场竞争机制和倒逼机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优化供给结构,促进优胜劣汰。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强化企业责任意识。

——坚持政府推动、依法依规。强化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加强政策引导,完善体制机制,保障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坚持压实责任、协同推进。增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责任主体意识,层层传导压力,压实县市责任;强化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各县(市)、园区和各部门要加强协同,上下联动,勇于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目标任务

对照国家产业政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全面开展摸排清查行动,全面掌握自治州重点产业设备、工艺、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方面详细情况。通过完善综合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及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产能过剩矛盾得到缓解,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升级。2018年重点关停退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强制性标准不达标的企业和生产线。

二、重点工作

(一)对照国家产业政策,全面摸排落后产能,确保底数清楚。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责任,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的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404号)、自治区经信委等15部门《关于印发《新疆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落后产能退出实施方案》的通知》(新经信产业【2017426号)等文件精神,严格对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淘汰类目录和国家重点产业准入条件中的工艺、装备、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国家标准,重点围绕电力、钢铁、焦化(兰炭)、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石油化工、化工、铁合金、电石、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制革、化纤等行业,按照《昌吉州工业企业生产设备及产品调查表》(见附件1)对辖区内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并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计划方案,明确具体的退出时间表,确保按期淘汰到位。州发改委、环保局、质监局、安监局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分别提出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方面经整改不达标的企业和产能,提出年度列入淘汰计划。对由于工作不认真,或有意瞒报,经自治州淘汰落后产能领导小组查出核实,并列入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市、部门及企业,自治州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各县市责任单位及相关领导及企业进行问责。(责任单位:州经信委、发改委、环保局、质监局、安监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园区管委会。完成时限:310日前完成)

(二)制定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各县市、园区及州直各相关单位要根据各县(市)、园区工业企业发展实际,聘请行业专家对相关设备、工艺和产品进行甄别确认,并各县市、园区予以确认,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按照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责任单位:州经信委、发改委、环保局、质监局、安监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完成时限:415日前完成)

(三)强化节能监察执法。每年对钢铁、电解铝、水泥、等重点行业能耗情况开展全面节能监察,严格依法处置单位产品能耗不达标企业,并列入下年度淘汰重点任务对象。对单位产品能耗不达标的,限期6个月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关停退出。(责任单位:州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完成时限:12月底前完成)

(四)强化环保执法。督促企业全面落实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处理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违反《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并列入下年度淘汰重点任务对象。(责任单位:州环保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完成时限:12月底前完成)

(五)强化产品质量执法。全面调查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生产状况和生产条件,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对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企业,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关停退出,并列入下年度淘汰重点任务对象。(责任单位:州质监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完成时限:12月底前完成)

(六)强化安全生产执法。组织检查重点行业安全生产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并列入下年度淘汰重点任务对象。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企业,立即停产整顿;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关闭。(责任单位:州安监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完成时限:12月底前完成)

(七)落后产能淘汰退出。根据相关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相关工艺技术装备,须拆除相应主体设备。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使相应产能不再投入生产,同时,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州经信委、发改委、环保局、安监局、质监局、工商局、国网公司。完成时限:12月底前完成)

企业要切实承担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遵守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按照淘汰落后产能年度计划和当地政府制定的实施方案,按时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对未按期完成落后产能退出的企业,由相关部门将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网站等平台公布,在土地供应、资金支持、税收管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债券发行、融资授信、政府采购、公共工程建设投标等方面,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责任单位:州发改委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完成时限:12月底前完成)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扶持。充分利用因实施差别电价、阶梯电价而增加的电费收入和现有相关去产能奖补资金,支持企业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节能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等。(责任单位:州财政局、经信委、人社局、发改委)。

(二)加大技术扶持。加强规划引导和行业准入(规范)管理,通过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引导企业进行不增加产能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实现单位产品能耗达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运营效率。(责任单位:州经信委)

(三)执行价格政策。对产品单位能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以及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限制类的产能,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责任单位:州经信委、发改委)

(四)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对有效益、有前景,且主动退出低端低效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积极予以信贷支持。对未按期退出落后产能的企业,严控新增授信,压缩退出存量贷款。运用市场化手段依法合规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责任单位:州银监分局)

(五)做好职工安置。要把职工安置作为去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制定好职工安置方案和风险处置预案。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困难人员就业等各项政策,做好社保关系接续和转移,按规定落实好社会保障待遇。加强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增强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责任单位:州人社局)

(六)盘活土地资源。产能过剩企业涉及的划拨用地,可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退出后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其中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工业用地不涉及改变用途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设容积率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州国土局)

四、组织实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调整充实自治州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作用,定期组织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协调推动整体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执法监督,完善配套政策,主动开展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州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监督检查。自治州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对进展较慢的地区,由相关责任部门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进行督办。(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及时报送材料。每年12月底前,发改、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将当年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依法依规关闭退出的企业、设备及产能情况,函告自治州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经信委),计入当年淘汰落后产能退出情况;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将当年本地区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整体情况函告自治州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报自治州相关部门。(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州发改委、环保局、质监局、安监局。完成时限:12月底前)

自治州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上年度落后产能退出情况报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分别报自治区经信委和发改委。(责任单位:州经信委及相关部门。完成时限:次年1月底前)

(四)强化信息公开。在州人民政府网络信息平台等相关网站公告落后产能退出企业名单、设备(生产线)和产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州经信委。完成时限:次年1月底前)

定期公布超标排放企业名单,以及超标排放情节严重的企业名单;定期公布环保要求不达标应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黄牌名单),以及经整改仍不达标、应依法关闭的企业名单(红牌名单)。(责任单位:州环保局。完成时限:每年2月底前)

定期公布能耗不达标应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黄牌名单),以及经整改仍不达标、应依法关闭的企业名单(红牌名单)。(责任单位:州经信委、发改委。完成时限:每年2月底前)

定期公布质量不达标应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黄牌名单),以及经整改仍不达标、应依法关闭的企业名单(红牌名单)。(责任单位:州质监局。完成时限:每年2月底前)

定期公布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的企业名单(黄牌名单),对执法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此类企业,应依法关闭的企业名(红牌名单)。(责任单位:州安监局。完成时限:每年2月底前)

(五)做好宣传引导。州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园区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总结好的经验和有效做法,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进行宣传,加强示范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州经信委、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