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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7年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5-25 19:42:59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CJZ015/2017-000003 信息分类: 宏观经济运行
发布机构: 昌吉州经信委 发文日期: 2017-05-25
文  号: 昌州经信〔2017〕95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申报2017年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县(市)商经委、财政局,昌吉国家高新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准东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产业局、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经信委《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新经信科装[2017]197号)要求,昌吉州经信委、财政局联合开展2017年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组织申报工作,现将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项目应符合自治区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七大领域、《中国制造2025新疆行动方案》十大重点领域和重点任务方向及自治区加快发展的高新技术、农(牧)副产品深加工产业的范围。重点支持高性能高附加值新材料、特色生物及生物医药、重大装备与关键基础、配套零(部)件、绿色节能环保、电子信息与智能安防、互联网+农(牧)副产品深加工、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等产业,具有提升企业和产业创新能力,促进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延伸产业链和提升价值链,推进智能制造、绿色制造、互联网协同制造以及具备新模式、新业态、新动能等引领带动作用突出的产业化项目。项目类型具体包括:

(一)首台(套)、首批(次)产品研发并产业化项目(奖励支持)。已取得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或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验收认定,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形成优势特色明显,经济增长力显著,有效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的首台(套)、首批(次)产品产业化项目。

(二)产业转移、重大招商投资并产业化项目(贷款贴息支持)。承接国际国内新兴产业和技术转移并落地,对发挥自治区产业优势,调整产业结构,延伸和构建产业新体系,扩大向西出口,加速形成新的产业能力和经济增长点的重大招商投资产业化项目。

(三)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及产品研发并产业化项目(补助支持)。以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骨干企业为依托,通过高新技术的应用研发推动我区新兴产业链关键环节重大技术瓶颈突破,发挥我区发展特色和优势,实现制造业产业链中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和关键技术突破并促进产业研发与协作配套能力提升的产业化项目。

(四)产业转型升级项目(补助支持)。以企业为主体,通过推进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两化深度融合等方式发展新模式、培育新业态,聚集新动能,实现企业转型升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并具有试点示范作用的项目。

二、支持方式

2017年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以贷款贴息、奖励、补助方式给予支持,全部采用后补助形式。鼓励企业通过贷款等多渠道融资推进研发能力提升和实现产业化。具体支持如下:

(一)贷款贴息:对企业(单位)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的一年期以上贷款给予项目执行期内贴息补助,贴息原则上为一年,贴息率不高于银行实际贷款利率,根据投资额强度给予资金补助,总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奖励:对首台(套)、首批(次)产品研发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给予资金奖励。申请奖励的产品须在申报日之前已实现市场销售或已由用户应用三个月以上并反应良好,奖励不超过产品规定销售数量总价的60%,原则上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90万元。对于首台(套)装备,单台(套)价值须在10万元以上,奖励范围原则上不超过前三台(套)产品;其中: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实现销售或应用一台即给予奖励;单台(套)价值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须至少实现销售三台(套)以上。对于首批(次)产品,同一品种、同一生产批次并实现销售收入在6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只能申请一个品种的首台(套)装备或首批(次)产品奖励。

(三)补助:对企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项目,根据企业投资强度给予资金补助支持,原则上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三、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新疆境内登记注册、依法纳税。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完成统计报表并能按要求按时上报。(上报企业统计数据地址:www.xjeic.gov.cn--网上办事--数据上报--“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系统”)。

(三)申报项目应符合《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技术和服务指导目录(2013)》及本通知要求,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产品市场前景广阔,对推动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

(四)申报项目原则为2016年以来至申报时已通过立项或备案(核准)并已开工建设,且总投资原则上在2000万元以上(不包括非生产性配套设施投资,软件项目、创业投资引导资金股权投资项目投资额不在此限)。2016年开工建设的项目,截至申报时,应基本实施完成并实现投产或做好试投产准备,2017年新开工建设的项目,截至财政资金下达计划时,应完成总投资的70%以上,并能在2018年以前实现投产(指完成投资和主要建设内容、经试生产可以达到设计生产能力)。

(五)项目申报单位应拥有高水平的研发团队,具备保障项目实施的技术力量,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六)项目申报单位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重大事故。

(七)原则上一个项目申报单位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同一内容项目已获得相应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再申报;历年承担的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在申报时未按规定进行验收的单位,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八)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自治区确定的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试验区内的申报企业申报的符合重点建设方向的项目。支持创新驱动试验区内的企业与保险公司开展合作,为用户使用首台(套)装备给予保险,在申报项目奖励和奖励额度方面给予优先加大资金力度支持。

(九)企业申报项目所提供的材料应真实有效并确保按要求按时完成项目实施工作,在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中,如发现申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不能按要求完成项目,将追回支持的资金,申报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应的财政资金支持项目。

四、申报材料

(一)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申请表(项目系统导出打印)。

(二)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申请报告(附件1)。

(三)申报项目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申报项目单位近两年的正规财务审计报告。

(五)项目核准备案文件(产业化项目)、项目立项文件(研发类项目)。

(六)首台(套)、首批次产品产业化项目需提供新产品鉴定证书、销售合同或协议、用户使用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其他项目需提供产业化投资完成情况的相关财务资料。

(七)申请财政贴息的项目,须按照《关于改进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管理通知》(新财建〔2015〕237号)中要求提交其它相关资料(2016年至2017年期间银行贷款合同、贷款资金到位凭证、利息支付凭证等)。

(八)申报项目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以上材料使用A4纸双面打印、复印,按所列顺序胶装。

五、申报程序

(一)请各项目申报单位于2017年6月5日前登录“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管理系统”(http://218.84.107.105:8080/xxcy/account/login),按照系统提示完成项目申报;

(二)请各县(市)商经委、园区产业局会同财政局对申报项目的建设完成情况、环保、土地等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联合行文连同企业申报材料纸质版于6月6日前分别报昌吉州经信委、财政局各两份(含电子版)。

(三)申请首台(套)、首批次产品研发并产业化项目的具实推荐,不受分配名额限制,鼓励县(市)、园区优先推荐此类项目。

(四)自治区各厅局所属企业、中央企业原则上通过由企业所在地的地、州、市经信委(经委)、财政局申报。特殊情况下,各厅局、中央企业直属的其他单位也可直接行文报送至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

六、联系方式

州经信委科技与装备科

联系人:孟艳芳 马合沙提

电 话:0994-2353785

邮 箱: 614716502@qq.com

州财政局企业科

联系人:石郁

电 话:0994-2517462

附件:1.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2.申报项目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昌吉回族自治州 昌吉回族自治州

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财政局

2017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