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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昌吉州重点技术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工作r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0-26 12:36:35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CJZ015/2016-000014 信息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昌吉州经信委 发文日期: 2016-10-26
文  号: 昌州经信[2016]185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做好昌吉州重点技术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工作r的通知


各县、市商经委,准东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国家高新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产业局:

由于自治区将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进行改革,20142015年获得自治区重点技术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于20173月底前完成验收工作,否则自治区不再拨付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剩余30%的支持资金,同时将被取消2017年申请任何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

请各县市、开发区、高新区、农业园区务必高度重视本次工作,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技术创新财政补助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附件3)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附件4)(以下均简称管理办法),组织本辖区20142015年度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见附件56)按期完成验收。现将验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验收提供资料

申请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重点技术创新财政补助资金项目

1、《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1

2、项目验收总结报告(包括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工作总结应当说明项目研制背景、项目实施情况、社会经济效益情况和应用前景等;技术总结应说明所采取的技术方法、工艺、研制过程、测试情况、关键技术与解决途径、总体性能指标和技术水平等)。

3、重点技术创新财政补助资金项目计划复印件。

4、项目计划申报表及资金申请报告复印件。

5、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项目产品检测报告(软件项目应出具软件测评报告)。

6、项目产品、技术的用户使用报告(两份或以上)。

7、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分析项目总投资以及财政资金的投入和使用情况)。

8、其他相关证实材料(如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产品销售合同等)。

项目验收同时申请新产品鉴定的,需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新产品鉴定有关资料。

(二) 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

1、《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2);

2、《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及原资金申请表、申请报告复印件;

3、项目研制或建设总结报告(包括技术、设备、土建工程和试生产情况;项目建成后工艺水平、产品水平、质量及生产能力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自主化及产业配套和其他社会效益分析等);

4、验收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5、项目财务专项审计报告;

6、产品、技术标准或用户技术规范(不涉密);

7、其他可提供的证明材料(非必须),包括:形成的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等情况、查新报告、工艺审查报告;

8、项目建设投入资金的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土地购买合同、土建合同、设备购置发票、其他税务发票等);

9、对提供项目验收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项目验收同时申请新产品鉴定的,需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新产品鉴定有关资料。

二、项目验收申请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六个月内应申请项目验收,申请项目验收承担单位需准备项目验收材料一份(A4纸双面打印、复印,按要求顺序胶装),经所在辖区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州经信委。

(二)州经信委会同州财政局对项目验收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通过初审的项目,在《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后,将《申请表》随同项目验收材料一并报自治区经信委。

(三)自治区经信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项目验收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项目归口行业,委托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协会(学会)组织项目验收。

(四)行业管理部门、协会(学会)等项目验收主持单位按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形成项目验收意见后,正式行文将验收材料、验收意见及《申请表》报自治区经信委。

联系人:州经信委科技与装备科 孟艳芳

电话:0994-2353785

附件:1、自治区重点技术创新财政补助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

2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技术创新财政补助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520142015年获得自治区重点技术创新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

620142015年获得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的项目

昌吉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10月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