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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自治区经信委《关于燃煤发电机组节能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22 19:29:18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000030/2016-000011 信息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经信委 发文日期: 2016-04-22
文  号: 昌州经信〔2016〕58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转发自治区经信委《关于燃煤发电机组节能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

玛纳斯县、呼图壁县、昌吉市、阜康市、奇台县经信委,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

为落实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环发2015164号)工作要求,提高燃煤发电机组能源转换率,降低机组供电煤耗,自治区经信委决定对全疆燃煤发电机组开展节能专项行动。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2016年推进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能效对标达标;2017年通过节能改造升级,现役常规燃煤发电机组能耗全部达到《常规燃煤发电机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GB21342-2013)要求;到2020年,全疆燃煤发电机组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10克标准煤/千瓦时,其中6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不含空冷)供电煤耗低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

(一)开展能效对标。以《常规燃煤发电机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GB21342-2013)为依据,以国内常规燃煤发电机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先进值为标杆,开展单机容量125兆瓦及以上常规燃煤发电机组(含企业自备电厂)能效对标工作,热电联产机组、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及部分企业单机容量较小的机组参照同行业能耗先进值进行比对。产品单耗超出国家标准限额值的现役常规燃煤发电机组及能耗相对较高的其他类发电机组,企业应制定节能工作计划,开展相应技术和工艺改造,进一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煤电行业能效进一步提高。

(二)严格节能监察。“十三五”期间,自治区将把煤电行业作为年度节能监察的重点之一,落实煤电机组能耗限额标准贯彻执行情况,加强节能监察在推进煤电行业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监督约束作用。

(三)强化信息报送。充分发挥《新疆节能信息管理与直报系统》数据平台作用,督促各煤电企业严格落实月度节能数据实时上报制度,及时上报客观真实的能耗数据,对不按时上报或上报数据不真实以及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自治区经信委将严肃查处并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完善激励措施。自治区将对煤电企业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优先上报国家相关部委申请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利用工业节能等专项资金给予奖励。

二、工作进度安排

(一)企业自查阶段。20165月底前,各煤电企业(附件1)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及标准要求,对企业能耗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对本企业各耗能设备、工艺、能源消费种类、来源、消费量、能效水平、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等指标进行核实建档,完成《新疆燃煤发电机组自查报告》(附件2)。能耗未能达标的机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节能改造计划并于当年实施。

(二)汇总上报阶段。各县市经信委要督促本地区煤电企业如期完成自查工作,收集、整理、汇总企业自查报告,于65日前完成将《新疆燃煤发电机组自查报告》纸质版(2份)及电子版报送州经信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科,统一汇总后上报自治区经信委。

(三)监督检查阶段。9月底前,自治区经信委将委托自治区节能监察总队对所有燃煤发电机组能耗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能耗未能达标的企业,将督促企业限时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国家或自治区有关规定要求的,将按程序纳入淘汰落后产能范围,实施关停淘汰。

联系人:自治州经信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科

计新科 18997561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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