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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民生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4-23 10:20:47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000030/2015-000034 信息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经信委 发文日期: 2015-04-23
文  号: 昌州经信﹝2015﹞61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做好2015年民生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5年民生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经信委、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经信委《关于做2015年自治区民生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新经信办〔201512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生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企〔201298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15年自治州民生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一)具有民族、地域、文化特色的工艺美术品制造业、手工艺品、民族乐器、旅游纪念品等产业;

()民族服饰、编织、鞋帽、家具、玩具等劳动密集型加工产业;

(三)具有新疆地域和民族特色的小食品加工业;

(四)与城乡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生产类加工产业;

(五)民生工业孵化基地、产业集聚区等建设项目;

(六)、服务于民生工业产业发展的设计研发、培训、展示销售、等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七)民生工业培训项目。

二、申报条件

申报自治区民生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疆境内注册的小微企业,经济合作组织,个体工商户;

(二)经营业绩良好,资产负债率合理;

(三)依法纳税;

(四)具备开展研究、制作、销售所需的资金、场所、设备和人员;

(五)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

(六)原则上项目有效投入凭证在20万及以上;

(七)2015年通过其他渠道已获取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的单位或项目,民生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三、申报程序

(一)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由各县(市)经信委和财政局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征集,并鼓励和支持自治区已命名的民生工业示范基地企业申报。

(二)符合支持重点及申报条件的企业或合作组织、个体工商户,向注册县(市)经信委及财政局提出项目申请,并由其县(市)经信委和财政局初审汇总后联合行文报送州经信委和财政局。

四、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报单位专项资金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参考格式详见附件1);

(二)自治区民生工业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附件2);

()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附表3);

(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合作组织社团登记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登记证复印件;

(五)2014年以来与申报项目相关的已投入自有资金凭证汇总表(附件4)及原始凭证和费用发票的复印件;

(六)申报贷款贴息的项目需提供2014年以来与申报项目相关已发生贷款“借款凭证”(银行贷款进账单、贷款余额对账单)汇总表(附件5)及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和贷款凭证复印件(申报贷款贴息项目提供)

(七)生产许可证(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复印件)、纳税证明及项目建设相关图片等与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

(八)企业法人单位需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九)申报2015年培训项目的,按以下要求报送材料:

1、培训方案,主要包括:培训时间、地点、人数、培训内容及安排、经费预算及资金来源、其中民生工业专项资助金额等内容。

2、培训主办、承办单位营业执照及培训、鉴定等资质证明相关文件(复印件)。

32015年自治区民生工业培训项目汇总表(附件7)。

4、各地州市在专项资金项目报送文件中,须对培训项目单列并予以说明。

各地州市要支持自治区已命名的民生工业培训平台申报培训项目,扩大民生工业培训规模,适应民生工业发展需要。

五、注意事项

(一)专项资金项目采用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扶持。项目申报时必须明确提出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式。

(二)2015年新开工建设项目不在项目申报范围,不予申报。申报项目为在建或2014年已完工项目。其中:“在建”项目为20151231日前计划完工的项目;“已完工”项目为2014年前完工的项目。

(三)为支持自治区已命名的示范基地建设,请在汇总表中将示范基地内企业申报的专项资金项目予以单独列示。

(四)请各县(市)结合实际,推荐2-3个重点示范项目,并请在项目备注栏标注“推荐”字样,在上报文件中列出推荐重点示范项目名称。

(五)项目申报材料要求真实、完整,审核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申报单位取消3年申报资格。

(六)申报项目统一用A4规格纸装订成册,按顺序编制目录和页码,采取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光盘、或邮件)方式同时报送。

(七)各县市的民生工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由各县(市)经信委和财政局审核,并填报汇总表(附件67),按项目申报要求联合行文,于2015429日前,一式四份及电子版和光盘材料,分别报送州经信委产业科和州财政局企业科。

六、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州经信委葛文琳

联系电话:0994-2342133

QQ邮箱:1010642028@qq.com

联系人:州财政局王成燕

联系电话:0994-2517760

  州经信委州财政局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