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自治州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昌州政发〔2013〕136号)、关于印发《自治州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昌州民字〔2015〕64号)
二、扶持对象
符合《自治州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资助办法》的公建民营、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三、扶持条件
符合《自治州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资助办法》相关“资助条件”的,可申请政府资助:
扶持条件:30张床位以上,取得资格证书,建设经营管理符合国家规范,连续运营6个月以上且继续运营,入住率50%以上,服务对象满意度80%以上,年检合格,无重大事故等。
(一)根据养老机构在住院满一个月(含)以上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按照每个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由自治区财政和县(市)财政部门各承担50%。
(二)2013年9月3日后审批设立,运营6个月以上。入住率达到50%的养老机构,核定床位达到50-100张的,有自治州财政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自建养老机构按照50%,30%,20%的比例,分3年拨付;租赁房屋且租期在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按照每年20%的比例,分5年拨付。
核定床位100张(含)以上的,由自治区财政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自建养老机构按照50%,30%,20%的比例,分3年拨付;租赁房屋且租期在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按照每年20%的比例,分5年拨付。
四、审核程序
(一)各民办养老机构应该按月向县(市)民政局报送月报表,县(市) 民政局至少每季度对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在院人数核实一次。县(市)民政局应当每半年将服务月统计表报送昌吉州民政局。
(二)县(市)民政局会同财政部门对养老机构资助申报材料予以审核,对具备申报资格,符合申报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和“公建民营”类养老机构进行实地核查,核实年度服务量。依据初步核查结果,填报《自治州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审核汇总表》,连同申报材料报送昌吉州民政局。
(三)昌吉州民政局会同财政部门对民办养老机构和“公建民营”类养老机构的资助进行集中评审。
(四)各县市民政部门对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及时归档备查。
五、办理部门
昌吉州民政局
六、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七、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夏季:10:00-14:00⠂ 16:00-20:00
冬季:10:00-14:00⠂ 15:30-19:30
八、办理地点
昌吉州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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