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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行政处罚事项及标准
发布日期: 2023-11-16 12:26:03 来源:民政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养老机构行政处罚事项及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监督电话

单位:昌吉州民政局养老社会事务和慈善事业科

地址:昌吉州昌吉市健康西路113号

   联系电话:0994-2343070

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电话

行政复议电话:0994-2342442

行政诉讼电话:0994-2342442

五、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行政处罚结果

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未受到行政处罚。